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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2-1003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8
【文字解读】媒体采访2022年台州市共同富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 07- 19 14: 46 浏览次数:

今天(4月28日)上午9:40

我市召开

2022年台州市共同富裕

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介绍有关情况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关于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条例将本市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除城市建成区外,还包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公安机关明确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考虑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流浪犬只捕送方面存在职责交叉,规定流浪犬只联合捕送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送工作。


(二)

关于免疫与登记


一是明确在全市依法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对犬只狂犬病进行免费免疫,并对免疫要求、电子标识植入等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条例就犬只初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数字化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要求建立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措施实现强制免疫与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

三是规范限养数量和限养品种。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

四是设定养犬基本条件和要求。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以及单位养犬的具体条件。

五是规定不予登记情形。条例明确犬只伤人、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等四种情形为终身禁养犬只,以及其他三年内禁养犬只的情形。


(三)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一是明确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行为规范。条例从九个方面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并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同时对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做出要求。

二是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相关场所。条例具体罗列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并规定其他单位和场所,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三是明确犬只伤人责任。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四)

关于收容、领养与经营


一是规范犬只收容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理流浪、没收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二是设置犬只收容领养制度。条例规定收容场所内经健康检查合格的犬只可以由个人和单位领养。

三是规范犬只经营活动。为避免犬只经营活动扰民,条例对犬只经营场所明确了具体要求,并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内设立集中饲养犬只的经营场所。


(五)

关于违法养犬责任


条例对违反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设置了转致条款。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执法的刚性和威慑力。


9:58


答记者问


记者:据了解,很多重点管理区市民想为饲养的犬只办理登记,但他们又担心排队、来回跑浪费时间,请问养犬市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养犬登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怀宏回答


为极大方便市民办理犬只免疫和登记业务,缩短办理时间,避免重复跑,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评估确定了71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养犬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台州养犬”或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在办理事项中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犬主信息、养犬信息和犬只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选择登记服务点,确定预约登记时间,经系统审核完成后,凭预约登记二维码到服务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取得犬只登记牌,完成登记。

需要提醒广大养犬市民,《条例》施行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超养犬不得办理养犬登记。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3月29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台州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明确了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等28种犬只为烈性犬,肩高超过60厘米或体重超过30千克的犬只为大型犬。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记者:狂犬病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可防不可治。请问《条例》实施后,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饲养犬只的免疫,有效预防狂犬病传播?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叶甘霖回答

为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工作,降低犬只狂犬病发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市农业农村局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狂犬病危害、犬只免疫重要性以及免疫政策等内容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市民对犬只免疫的知晓率和覆盖率。二是加强犬只狂犬病免疫。我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本着“方便群众、服务高效、保障质量”的原则,各地设置犬只免疫便民服务点,为市民免费提供犬只免疫服务。近期,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陆续将确定的服务点名单向社会公布,请广大养犬市民予以关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将犬只带到服务点接种狂犬病疫苗。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采用集中免疫的形式。三是加强免疫效果评价。每季度,我们都对已免疫的犬只开展狂犬病免疫抗体抽样检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价,对检测抗体不合格的犬只及时进行补免。

记者:当前很多养犬市民日常时间都要出门遛狗,请问他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遵守哪些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施伟军回答

这个问题在《条例》中都作了明确规定。首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犬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且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其次,根据《条例》规定,像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封闭式景区等文化场所;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和室内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渡船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等交通场所均应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也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不受规定限制。

第三、没有设置禁入标识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市民可以遛狗。但在重点管理区内要为犬只佩戴犬牌,要采取有效措施,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并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请广大养犬人士做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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