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91X/2022-100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时间: 2022- 07- 19 08: 59 | 浏览次数: |
台人社发〔2022〕19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 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 号 )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浙人社发〔2019〕40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通过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形成适应台州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具有台州特色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二、培训对象、方式与内容
( 一 ) 培养对象和培训时间
1.学徒培养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 )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 或者转岗到技能岗位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以下简称职 工学徒 ) ;
( 2 ) 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职 业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内在企实习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
学徒遴选以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标准为参考,学徒 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学徒人员较少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县 (市、区 ) 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及职业技工院校会同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工种统一协调, 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2.培训时间
培养期限为 6-24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到 36 个月。
(二)培养方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 即由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 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理论教学、工学一体化教学等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 ”、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手段和资源,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但线上培训课程不得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 50%,线下培训课程可全部或部 分安排在有培训条件的企业进行。
( 三 )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 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 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三、企业主体职责
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
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承 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选拔优 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具备学徒培训工 种等级至少高一级的技能水平或具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 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每名企业导师带学徒人数不应超过10名。
四、培训机构职责
承担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跨县(市、区 )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 做大做强做优台州特色新型学徒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技工院校;
( 2 ) 具备培训相应职业 (工种) 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 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 3 ) 培训职业 (工种) 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 训教学计划;
( 4 ) 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资质或企业自办职业 技工院校;
( 5 )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 后续服务。
五、学徒职责
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受训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 提高技能和知识水平,完成培养任务。
六、培训实施要求
( 一 )培养计划及合作协议的确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和 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计划要明确培 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 开班备案和监管。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 或培训机构应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 1 ) 培训计划;
( 2 ) 学徒名册;
( 3 )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 4 )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 5 ) 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 就业协议复印件) 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学徒培训期间,企业或培训机构应提供不同日期的培训视频资料 (不少于 10 次 ) ,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对学徒培训情况进行监管。
(三)健全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 业导师应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加强考核评价。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 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培训期满后,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约定,参加鉴定考核并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合格证书。
七、资金补贴
职工学徒的培训补贴按培训期满取得的技能等级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取得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超过 6000 元,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培训后未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学生学徒的培训补贴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与学生学徒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 3 个月以上) 的不予补贴。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一 ) 申请材料
( 1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 2 )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3 ) 学徒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 学徒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5 ) 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 就业协议复印件) ;
( 6 ) 签署就业协议后至少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学生学 徒 ) 。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 办理流程
( 1 ) 申请对象向失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送达方式;
( 2 ) 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次补贴金额;
( 3 ) 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官网上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4 ) 公示无异议后,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申请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加强保障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 ) 人力社保部门、财政 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备案。 制定辖区内企业考核制度,并对其全年落实情况予以督查。
(二) 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 提前足额配备培训补贴资金,资金从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 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 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 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 ) 加强激励保障。优先推荐经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合格学员参与“台州技工”星级评价等人才项目、人才荣誉等评选活动。
( 四 ) 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 面。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docx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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