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2-1002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信息】浙江顺星电镀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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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18
12: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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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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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台州市应急局和温岭市石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顺星电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氰化钠投料区域缺少剧毒品警示标志标识、周知卡;2.盐酸仓库和硫酸仓库内地面防腐失效,盐酸仓库防流散措施失效,盐酸储罐液位计损坏,不能正常读数;3.盐酸仓库仓库未落实双人双锁保管措施;4.电镀生产线东面未设置洗眼器,部分洗眼器腐蚀严重,不能正常使用;5.氰化钠仓库未设置防潮垫,温湿度情况未记录,防毒面罩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6月2日,本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盐酸、硫酸、氰化钠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在氰化钠投料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向浙江顺星电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江顺星电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1.该公司储存使用盐酸、硫酸、氰化钠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伍仟元。
2.该公司未在氰化钠投料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浙江顺星电镀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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