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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2-07-18 11: 45 | 浏览次数: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陆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21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陆某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氧气、氩气等危险化学品。经查,当事人陆某某已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陆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临海市晶利涂料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2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晶利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中放置的油漆及漆用稀释剂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问题。临海市晶利涂料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1月20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合并给予临海市晶利涂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18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存放有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等危险化学品合计8990kg。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仙居县大家涂料厂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1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大家涂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储存在甲类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超过了该仓库规定的储存量。仙居县大家涂料厂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县大家涂料厂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作业场所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临海市安胜工艺品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20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安胜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正压送风的方式将粉尘送到沉降室除尘的除尘方式;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木工车间的砂光机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厂木工车间作业现场粉尘积聚严重,未及时规范清理。临海市安胜工艺品厂存在正压送风的方式将粉尘送到沉降室除尘的除尘方式,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厂木工车间内砂光机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厂木工车间作业现场粉尘积聚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情况同时构成事故隐患,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临海市安胜工艺品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礁山船舶修造厂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0日11时左右,浙江礁山船舶修造厂在维修闽平渔运60555渔船时发生起火(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火灾当场扑灭,无人员伤亡)。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报警后至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由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场对该单位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温应急现决[2022]2号)责令浙江礁山船舶修造厂暂时停产停业。浙江礁山船舶修造厂的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礁山船舶修造厂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人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 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气焊),车间三楼安全出口锁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问题。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3月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精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台州市鼎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鼎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龙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电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鼎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仙居县弘光建材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日下午,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弘光建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等隐患。该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弘光建材商行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商行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弘光建材商行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3月2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县弘光建材商行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1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天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浙江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2月16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天翔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台账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1、台州兴旺水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4日上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兴旺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区域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等安全隐患。台州兴旺水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兴旺水产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温岭市恒荣精锻齿轮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恒荣精锻齿轮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等隐患。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温岭市恒荣精锻齿轮厂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温岭市恒荣精锻齿轮厂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1月2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温岭市恒荣精锻齿轮厂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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