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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825231/2022-98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2-06-07
关于征求《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2- 06- 07 17: 20 浏览次数: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

为开好台州市农合联换届大会,市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最新印发的市级农合联示范章程,对原台州市农合联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修改后的《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章程(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征求贵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6月2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供销社,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88529601、13738506110

附件:1.《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5月31日

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台州市农合联,英文名称Taizhou Farmers Cooperatives Union。

第二条  本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由辖区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为农服务组织(企业)等共同组成的具有生产、供销、信用等服务功能的联合组织。本会为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上级农合联指导,承担对下级农合联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责。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政府民政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是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联农共富,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生产、供销、信用为基本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发展壮大,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和与其他市场主体扩大交流、拓展合作,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拓宽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渠道,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三农”治理体系、引导农民走共建共享共创共富的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按照农有、农治、农享原则,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邮编:3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和落实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

(二)研究制定全市农合联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适应农合联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和服务农合联改革发展;

(三)指导和服务全市农合联的组织建设、业务发展、基金运行、资产运营、企划咨询、创新试验、教育培训、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加强农合联服务资源联合和服务功能培育,承担涉农管理体制改革中逐步转移的经营性服务职能,承担政府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和委托,构建为农服务平台,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环境等服务,建立健全区域农合联通用性服务与产业农合联专业性服务专业分工、综合协同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农合联会员规范化建设,指导和服务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引导会员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

(六)运营农民合作基金,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以农合联会员入会费和资产经营公司注入的资产收益为基础,政府引导资金、财政奖补收入、社会捐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筹措机制,支持农合联为农服务功能建设和涉农产业发展;

(七)运营资产经营公司,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农合联会员合作投资服务机制,引领农合联会员共育共建农合联为农服务龙头组织和为农服务体系,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共创共富;

(八)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农情民意、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涉农工作任务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本会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和为农服务的特点,联合相关会员或外部相关主体组建实体性服务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包括:

(一)县(市、区)农合联、乡镇(街道)农合联;

(二)全市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组织(企业)、涉农事业单位、产业(行业)协会、家庭农场协会;

(三)县(市、区)农合联中有影响力、代表性、合法合规经营的会员;

(四)其他相关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因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具有为农服务功能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个人身份加入);

(二)关心、支持、参与“三农”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员;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具备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资格;

(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是: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利用数字农合联平台;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五)主动将会员信息录入到数字农合联平台的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六)规范使用浙江农合联标识。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加入本会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超过155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基本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出席上级农合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请求,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两周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高于二分之一比例的原则,本级采取协商推荐、下级采取推荐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也可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及名额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和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推广应用数字农合联平台,运用理事会、监事会线上运行平台,及时办理入会申请审批、会员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成员变动手续;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审议对会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

(五)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研究部署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六)健全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聘任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审议决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内设机构调整和各类实体创办,审议评价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绩效;

(七)推荐上级农合联会员;本级农合联会员(代表)大会与上级农合联会员(代表)大会不同步召开的,推荐产生出席上级农合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定,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市委、市政府及具有为农服务功能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个人身份担任的理事和县(市、区)农合联理事会负责人担任的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企业单位会员一般不提名参选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理事长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农合联工作联席会议;

(二)负责组织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理事会职权的相关工作和理事会决定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

(四)提出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方案调整草案,制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制度和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聘用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广泛联系会员,搜集反映会员和农民的意见,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落实全市农合联绩效评价工作;

(八)审核会员入会申请,提名加入上级农合联的会员;

(九)做好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执行管理机构组建,由理事会聘任。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监事会成员变动手续;

(四)监督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有关部门转移、委托、购买的服务和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对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对理事会决议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提出质询,向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反映;

(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可列席农合联工作联席会议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市委、市政府及具有为农服务功能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个人身份担任的监事和县(市、区)农合联理事会负责人担任的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或委托副监事长召集;监事长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合联、产业农合联是农合联的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农合联按乡镇(街道)或若干乡镇(街道)组成的片区设立,构建基层为农服务平台,承接县(市、区)农合联服务功能,因地制宜开展生产、供销、信用、环境等服务。

产业农合联按“有较大产业规模、有较多经营主体”的条件和“一县一业一联”的要求设立,由从事同一产业经营及服务的农合联会员组成,并根据产业区域布局设立若干服务点,开展专业化为农服务。所辖县(市、区)组建某类产业农合联较多的,可组建相应的市产业农合联。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坚实的工作保障、有明确的服务载体、有丰富的服务功能、有规范的服务标准、有高效的服务协同、有广泛的服务覆盖、有完善的治理机制、有强大的党建引领的“八有”标准,持续推进乡镇(街道)农合联建设。

指导县(市、区)农合联、乡镇(街道)农合联对服务型会员数量较多的通用性服务领域,按服务功能组建服务联盟,推动形成通用性服务统筹开展、有序供给格局。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完整产业链条、有广泛区域覆盖、有全面专业服务、有统一服务标准、有齐全服务设施、有协同服务机制、有较强龙头组织、有紧密利益联结的“八有”标准,持续推进产业农合联建设。

产业农合联会员必须是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合联会员;农合联会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产业或提供的服务,加入一个或同时加入多个产业农合联。

第八章  财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与承接经营性服务职能转移相应的财政经费,与承担公共服务事项委托、购买相应的事业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

(三)政府提供的相关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

(四)依法经营、服务、投资等收入;

(五)根据服务需要由农民合作基金安排的相关经费;

(六)社会捐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将农民合作基金安排的经费用于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对自身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

监事会对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发挥党建工作对为农服务的引领作用,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和方式,增强农合联的治理功能、服务功能和协同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党建工作机构批准设立党组织。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探索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如暂不具备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优先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修订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

根据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现对《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台州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在2016年12月29日经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五年里,现行章程对加快农合联发展,规范农合联运行,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各类涉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抱团发展,联合合作,加快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随着“三位一体”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台州农业农村发展,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实现台州共同富裕,打造新农民、新农村、新产业的“三新”台州共富模式,赋予了农合联新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订。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合联换届工作,专门听取农合联换届工作有关事项,对农合联换届工作提出了重要和十分明确的指示。市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精心组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章程修订小组,组织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对章程修订草案逐条逐句进行了研究修改,在今年5月18日省社刚刚印发的市级农合联示范章程基础上结合台州农合联工作实际进行充实完善。期间,多次向省供销社、省农合联沟通请示报告,并先后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办)、市供销社、市农信联社、市民政局等理(监)事单位意见,现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二、修订原则

这次章程修改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与时俱进原则。坚持继承历史和发展创新的统一。充分肯定原章程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保留原章程中经实践和时间的检验,并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条款。同时,用发展的理念,开放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对原章程中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和改进,使修改后的章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

(二)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准确严密和利于操作的统一。无论在结构上、内容上,还是在文字表述上,都力求严谨、完整、准确,以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注意将现实性、可操作性原则贯穿于章程的各个条款之中,使之成为规范农合联工作的行为准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学习借鉴和联系实际的统一。一方面注意学习参考省农合联和市内外其他人民团体的章程文件,借鉴他们修改完善章程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密切结合市农合联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文件,把全市农合联工作发展历程中带有规律性的理念和成熟的管理经验,作为条款写入章程,最大程序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关于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由原8章48条调整为11章5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农合联的地位作用。此次章程明确台州市农合联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由辖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为农服务组织等共同组成的联合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联农共富,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生产、供销、信用为基本服务功能,拓宽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渠道,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三农”治理体系、引导农民走共建共享共创共富的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本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党建工作机构是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专门新增党组织建设章节,规定党组织组建方式,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发挥党组织在农合联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为农合联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三)丰富农合联的服务内容。根据浙委发〔2015〕17号、浙委办发〔2019〕84号文件,农合联要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完善为农服务功能,成立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农民合作基金。章程本会业务范围中新增运营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民合作基金条款,完善运营公司和基金运营管理,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持续推动农合联扎根基层,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带动更多小农户分享农村产业发展红利,章程中专门新增基层组织章节,明确乡镇(街道)、产业农合联是农合联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有服务标准、有服务载体等“八有”标准推进乡镇(街道)农合联建设,按照有完整产业链条、有全面专业服务等“八有”标准推进产业农合联建设,为基层农合联发展指明方向。

征求意见函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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