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2-98927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建〔2022〕93号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2- 06- 07 17: 28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经济科技局、人才发展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以下称《省认定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下列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列入认定范围,并按照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
(一)新建类项目,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改建类项目,指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包括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下同)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转化类项目,指利用已建成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产权要求。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产权人)可以作为建设主体、运营主体,申请项目认定;非产权人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也可以作为项目认定的申请人,但应当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规模户型要求。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者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当予以改造。
(四)符合《实施意见》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未供地项目可容缺);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4.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书面意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6.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7.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自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6.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
3.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的书面意见;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6.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改建类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改建、改造)、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六)转化类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台州湾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各地要抓紧建立常态化的申请受理机制,明确受理机构、受理人员、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提请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利用工业企业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工业类非居住存量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改建类项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利用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可以采用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形成的联审意见可以通过会议纪要(记录、备忘)、联审意见表等形式留存。
(四)认定。联审通过的,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联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
项目审查、认定时间,自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转化类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认定文本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照《省认定通知》明确的模板,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内容。
(一)编号。采用15位数字代码,其中前6位为地区编号(台州市本级331001、椒江区331002、黄岩区331003、路桥区331004、台州湾新区331052、临海市331082、温岭市331081、玉环市331083、天台县331023、仙居县331024、三门县331022),第7—10位为年份,第11—12位为月份(01—12),第13位为建设方式(新建类1、改建类2、转化类3),第14—15位为顺序(从01开始编号,每月更新)。
(二)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建设主体、运营主体、(计划)开工时间、(计划)投入使用时间、租金要求、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并注明项目认定书的主要用途、支持政策等。
六、后续管理
(一)落实支持政策。
1.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2.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支持,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5.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以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规范退出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1.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2.项目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
3.上级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出的情形。
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经审查同意,注销项目认定书;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主动注销项目认定书。
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注销认定书的情况抄送各成员单位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项目建设(改建、改造)、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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