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水利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668725/2022-98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台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2- 05- 31 17: 36 浏览次数:

黄岩区、临海市、玉环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水利(农水)局:

为进一步提升台州市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法治促善治、强监管,以规范保长效、利长远,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两个责任”

(一)明确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两个责任人”。各水电站均应明确生态流量泄放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原则上由水电站实际运营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管理人员担任。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人名单报送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1周内联系备案部门变更名单。原则上,各县(市、区)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责任人由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抓好当地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

(二)不断提升小水电生态流量依规泄放意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并与各小水电业主签订生态流量依规泄放责任状。

(三)强化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考核。县(市、区)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各小水电站每天开展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自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检查台账备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要素保障,落实专人或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天通过信息系统开展辖区内所有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开展现场检查座次不少于辖区内小水电站总量的30%,并做到年内现场检查全覆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

(二)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生态流量泄放。主要通过专业仪器、监管平台实时数据等方式,检查生态流量是否正常下泄、流量是否符合要求;

2.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主要检查现场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终端设备保护及警示设施的完整性,生态流量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等;

3.生态泄流设施。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流量下泄台账资料查阅等方式,检查已投入运行的生态泄流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拓宽监督检查渠道。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官方媒体公开辖区内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两个责任人”名单及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生态流量核定值、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等。鼓励各县(市、区)探索设立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督责任人,将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纳入河长巡河内容等制度创新。

(四)强化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并跟踪限期整改到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纳入省委、省水利厅“七张问题清单”管理。

三、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一)依规解除并网发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刻出具农村水电站临时解网整改通知书,抄送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配合予以解网:

1.一年内生态泄流检查三次不合格;

2.一年内生态泄流数据造假两次及以上;

3.故意破坏生态泄流设施及其监测、监控设施;

4.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5.拒不配合整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水电站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并网。临时解网整改通知书、恢复并网发电通知书一并抄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依法处罚。对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有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对涉事水电站处以罚款。

(三)严格依规索赔追偿。对因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而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按照《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台市委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台州市水利局

2022年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