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2-98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2- 05- 30 11: 34 | 浏览次数: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6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何军;
联系电话:0576-88517811;
电子邮箱:tzszjfzb2022@163.com;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台州市建设大楼621房间。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0日
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且每一检测项目不少于三人;
(二)鉴定人员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四人;
(三)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五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四)报告批准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内,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
(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由市主管部门实行名录管理。
第十条 进入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近三年连续开展鉴定工作,每年出具不少于三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未被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名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通过公开方式遴选。鉴定机构申请进入鉴定机构名录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应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资质证书;
(二)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三)机构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录入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鉴定机构应当在从业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后进行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鉴定机构发生停业、转业,或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鉴定范围为房屋局部而非房屋整体范围时,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建议中还应明确受委托的鉴定范围对房屋整体安全性的影响。
针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检测仪器、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可靠性鉴定应包含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内容)、检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涉及地基基础的,还应加盖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章。
鉴定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将房屋地理位置信息上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统一编号后,提交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
第十六条 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或委托名录库内信用良好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市、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各自抽查1%、2%比例左右的鉴定报告进行复核。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抽查复核、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超资质范围从事鉴定活动、转包鉴定业务等行为的,或者在申请进入名录时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或被行政机关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录中除名,且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名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
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里明确要求“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
房屋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排查治理的关键依据。而目前我市从事检测鉴定活动的机构的资质、规模、设施配备、人员能力水平等参差不齐,检测鉴定市场不够完善,为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为此有必要加强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便于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市安全隐患房屋的动态,加强管控。
三、主要内容
《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含适用范围及原则、主管部门职责、鉴定机构要求、鉴定费用的要求、鉴定机构工作规范、鉴定结论异议处理、监督管理。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
(三)鉴定机构要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鉴定费用的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
(五)鉴定机构工作规范。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六)鉴定结论异议处理。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信用良好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七)监督管理。市、县级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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