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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290/2022-98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5-23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 05- 23 10: 45 浏览次数:

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我局起草了《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6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台州市星云路218号(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政编码:318000     传真:88511700

邮箱:464811953@qq.com  

附件:1、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的起草说明

3、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关于《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起草说明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升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指派到物业服务项目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本市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项目经理。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并指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档案,将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服务管理实效在评定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成绩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挂钩。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须有三年(含)以上物业管理相关从业经验,至少二年基层物业行业工作经历;

(三)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所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二个,如所管理项目超过一个,管理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三十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委托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项目委派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项目经理人身份证明;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住宅小区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保安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审核; 

(五)加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六)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违规装修、违法搭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接受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离开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信用评定采用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实行扣分和加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后重新记分。

第十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考核、物业住宅小区的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投诉反映的情况相结合,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 《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住宅小区进行考核时,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的,90分以上的分值作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加分分值;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80分以下的分值作为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定的减分分值。

第十二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加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信用分值及该项目经理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单;

(三)连续两年不合格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

(四)所任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减10分,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有多个项目的,3名(含)以上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等级不合格,该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

评定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值  

100分。

二、加分项目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20分)

2.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省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5分)

3.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市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0分)

4.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5分)

5.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0分)

6.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5分)

7.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市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3分)

8.积极配合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的;(加3分)

9.积极配合开展党建工作、“红色物业”建设的;(加3分)

10.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每一项加3分)

11.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2分)

1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住宅小区进行考核时,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的,90分以上的分值作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加分分值。

三、减分项目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合格:    

1.因管理主要责任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遇重特大突发事件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业主、使用人的有效投诉处理不当引起信访事件,又不配合、不服从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指导的;

4.有行贿、介绍贿赂、挪用资金等经济问题的; 

5.管理项目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20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拒不整改的;

6.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10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管理项目被市级(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3.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履行及时上报责任的;

4.不配合属地政府筹建、换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5.擅自封停电梯、停电停水等影响业主生活的;

6.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

7.承接项目时,未对物业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或验收手续不齐全,交接资料不完备的;

8.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9.未按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5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省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

3.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的;

4.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的;

5.未公示值班电话(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6.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

7.未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不配合垃圾分类,不依法依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分值减3分:

1.本年度所管理项目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2.党建、“红色物业”建设配合不力的;

3.所管理项目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未建立业主一户一档资料的;

4.未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告知装修须知的;

5.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一项减3分)。

(六)不达考核目标分值,信用分值相应减若干分:

物业住宅小区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80分以下的分值作为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定的减分分值。



附件2

关于《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革命”(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我局启动了《台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委、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在全市开展“物业革命”,彻底解决目前已暴露出的体制不顺畅,管理力量薄弱,市场不规范,行业发展滞后,各方矛盾突出等一系列问题。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6项 ,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审批。至此,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审批全部取消,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制约措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思路必须从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变到事后监管,出台评定办法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阶段

起草小组前期以实地调查、座谈会等相关方式向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街道社区代表及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各方代表了解本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起草阶段

起草小组总结了前期调研成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物业管理经验,完成评定办法初稿,多次对初稿进行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

起草小组下发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系统内、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次起草的《评定办法》跟《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一系统信用制度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评定办法》在三项制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日常监管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服务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延伸环环相扣。

《评定办法》分为评定方式与评定标准两部分。评定方式共有十五条,通过考评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将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开项目经理信用分值及该项目经理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向全市公布,连续两年不合格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并与所任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相挂钩。

评定标准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目、减分项目、结果运用等四个部分:

1、基础分值为100分。

2、加分项目

加分项目分为表彰评优、媒体正面报道、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信息宣传、其他等六个部分。

3、减分项目

减分项目分为政府机构批评、媒体负面报道、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主管部门考核结果、自身履职情况、业主满意度等几个部分组成。



附件3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我局起草了《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6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台州市星云路218号(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政编码:318000     传真:88511700

邮箱:464811953@qq.com  

附件: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加分项目予以信用加分,发现有不良行为,予以信用减分。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减分前,应当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如无异议,扣分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扣分项目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设有分公司,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总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考核为主,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情况进行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因素对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帮助其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加10分;

(二)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发送给(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推动(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选择信用分值较高的企业;

(三)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分值,推动广大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10分;

(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后重新记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分值

100分。

二、加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20分)

2.本年度企业获得省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5分)

3.本年度企业获得市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10分)

4.本年度企业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的;(加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

9.积极配合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的;(加5分)

10.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推进 “红色物业”建设的;(加3分)

11.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3分)

12.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加2分)

13.积极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报送各类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每篇加0.5分,上限为5分)

14.聘用残疾人或下岗工人的;(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5.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加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三、减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机构批评的;(减20分)

2.本年度企业被省级机构批评的;(减15分)

3.本年度企业被市级机构批评的;(减10分)

4.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机构批评的;(减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省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负面报道的;(减2分)

9.多城同创、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执行不力的;(减5分)

10.党建、“红色物业”建设推进不力的;(减3分)

11.未及时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减2分)

12.未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每一项减1分)

13.对投诉事件不认真及时处理或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减2分)

14.所服务项目在年终业主满意率调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个项目减3分)

15.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减5分)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的;(减5分)

17.泄露业主信息的;(减5分)

18.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减10分)

19.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的;(减50分)

20.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减50分)

2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减50分)

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减50分)

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减50分)

26.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减50分)

27.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减50分)

28.对业主、业委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减50分)

29.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减50分)

30.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服务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减50分)

31.连续三次在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排名末三位的;(减50分)

32.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减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附件4

关于《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起草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法制化水平,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我大队于今年启动了《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送审稿。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市委、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在全市开展“物业革命”, 彻底解决目前已暴露出的体制不顺畅,管理力量薄弱,市场不规范,行业发展滞后,各方矛盾突出等一系列问题。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6项 ,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审批。至此,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审批全部取消,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制约措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思路必须从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变到事后监管。制定评定办法等一系列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制度迫在眉睫。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阶段

起草小组前期以实地调查、座谈会等相关方式向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街道社区代表及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各方代表了解本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起草阶段

起草小组总结了前期调研成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归纳总结我市物业行业存在共性问题,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物业管理经验,完成评定办法等三项考评制度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对初稿进行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

(三)征求意见阶段

起草小组在系统内、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三、起草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次起草的《等级标准》、《考核办法》、《评定办法》三项制度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评定办法》一是为服务企业提供一个服务标准,让他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二是为业主监督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一个标准;考核办法是物业主管部门通过考核的手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等级标准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信用制度评定标准是对考核办法的一个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跟信用评定相结合,最后把信用评定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且与物业招投标结合,环环相扣。下面汇报一下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分为分为评定办法与评定标准两部分。评定办法共有十八条,通过考评将物业服务企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基础分值、加分项目、减分项目、结果运用等四个部分。

1、基础分值

基础分值分为市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县(市、区)行业协会会员企业、非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三个档次,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业协会的地位,鼓励物业服务协会加入行业协会,进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将诚信自律的要求作为对会员企业的基本准则,推动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

2、加分项目

加分项目分为表彰评优、媒体正面报道、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信息宣传、其他等六个部分。

3、减分项目

减分项目分为政府机构批评、媒体负面报道、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处理群众投诉、违反招投标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业委会决定、泄露业主信息、履行合同情况、违反十三个禁止性要求等十个部分组成。

4、结果运用

将年末信用分值排在前二十名与后二十名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开,推动广大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分值高的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格审核中,建议前期物业招标人取消低分值企业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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