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68725/2022-98331
主动公开
财政信息
2022-05-14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2022-05-14 14: 0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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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175012台州市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2022年单位预算.pdf
175009台州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务中心2022年单位预算.pdf
175007台州市河湖水政事务中心2022年单位预算.pdf
175006台州市农村水利与水保中心2022年单位预算df.pdf
175004台州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2022年单位预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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