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9015/2007-81309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07-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台食药监〔2007〕2号 |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2- 03- 25 09: 09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全过程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等。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负责跨县局区域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组织、统筹和调查;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组织对县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的抽查和督查;收集汇总上报和通报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管情况;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等。
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任务;参与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受理、核查并处理辖区内的投诉、举报事宜;完成上级局交办的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汇总上报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信用)等级初评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要求组织配制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方法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检查类别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
系统检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部分配制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和易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或环节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制剂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 有因检查包括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制剂质量抽验中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等。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可以和其他检查合并进行。
(一)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应自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核查。需现场核实的,可参照浙江省《药品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现场检查。
(二)质量抽验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对涉及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不合格制剂,县局应进行追踪调查。应立即组织人员对配制现场进行系统监督检查。调查结束,形成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不合格制剂品种、不合格结果来源、批号、不合格项目、数量、流向、产生原因初步分析、企业处理情况、对该批制剂的评价处理情况、企业实施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评价,是否涉及其他制剂或批次等。
(三)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处理。市、县局在接到重大制剂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落实紧急控制措施。调查发生经过、产生原因、制剂流向、事故责任以及是否影响其他制剂或批号的质量,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发生假药事件;发生劣药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制剂配制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制剂质量事件等。
(四)制剂不良事件处理。制剂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因制剂质量原因引起严重药品不良事件造成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浙江省严重不良反应应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应执行《台州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六条 应加强对重点监管剂型和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口服制剂为重点监管剂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一)配制口服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上年度监督等级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AA表示优质级(诚信等级),A表示稳定级(守信等级),B表示波动级(基本守信等级),C表示不良级(失信等级)。
第八条 日常检查的计划管理。市局根据全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基本状况,每年在3月10日前根据省局指导意见提出年度日常检查指导意见。县局应根据市局的工作要求及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局。
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各类检查的具体企业名单、目的、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责任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时间安排和频次等。
在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一般应每年一次或视具体情况及监督(信用)等级情况增加或减少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三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根据突发事件,可以增加对重点监管剂型的检查频次。
申请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免当年验收剂型的日常检查。
监督(信用)等级为AA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减少检查频次;连续两年监督(信用)等级为AA级的制剂室,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信用)等级A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实施一次日常检查,对其重点监管剂型实施系统检查;对一般监管剂型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信用)等级B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必须实施一次系统检查,必要时每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信用)等级C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每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下一年度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第九条 日常检查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预先通知的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现场检查一般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现场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市局二份、县局和企业各一份。
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局要根据检查组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要求企业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局提交完成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局或县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现场检查等。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配制地址、车间面积,配制线数量,配制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内容至少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情况、监督等级评定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方法或建议等)、所有日常检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上报市局。
县局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否决项条款缺陷或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低于60%的单位及时按规定时间组织跟踪检查,并在处理后5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和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市、县局应分别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情况;医疗机构制剂室对制剂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制剂委托配制和委托检验情况;许可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的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和结果处理情况;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和严重制剂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各类制剂质量抽验不合格记录及对不合格制剂的追踪调查情况;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规定时限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备;
(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备;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
第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降低配制条件或认为配制的制剂存在质量可疑,应对涉及的库存制剂依法进行暂控,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一般应抽取样品全检三倍量。
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在相关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县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
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使用存在质量风险的,可建议相关医疗机构停止使用相关制剂,对已调剂的建议召回。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处理。
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有违法、严重违规或对制剂质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县局应及时上报市局。有故意违法且情节严重的,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因检查调查核实完成后,需向举报人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应上报市局,市局可以统一在政务网站、工作文件、信息简报中予以通报。
(一)造成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
(二)不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存在潜在风险,不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和意见执行的;
(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制剂配制日常监督检查,人为设置障碍,予以阻挠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否决条款缺陷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中规定的否决条款;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中规定的总得分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台食药监〔20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和分级监管原则
一、评定程序
1、单位自评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配制,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辖县局提交(一式二份)。
“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单位组织机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2)当年每次自查报告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
(3)每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4)全年配制品种、批号、数量;
(5)全年配制偏差调查及结果;
(6)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7)年度评价及建议。
2、县局初评
县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按照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初评,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表》。
3、市局审核
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实进行补充和确证,提出监督(信用)等级意见。
4、征求意见
市局将初步确定监督(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企业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市局审核和县局初评意见一致的,将不再征求县局意见。
5、确定等级
次年1月底前,市局综合县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企业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结果,确定每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信用)等级,公示并报告省局。
二、评定原则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AA级:
1、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2、三年内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或抽样检测不合格,但配制单位留样检测合格,产品不合格不是由于配制单位原因引起的;
3、三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4、三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未发现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85%,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5、三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6、三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7、三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发布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A级:
1、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2、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或抽样检测不合格,但配制单位留样检测合格,产品不合格不是由于配制单位原因引起的;
3、一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4、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未发现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5、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6、一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7、一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发布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确定为B级:
1、一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1次,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2、一年内制剂质量抽验不合格产品不超过1批次,产品质量确由配制单位原因引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未发现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6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5、一年内按规定要求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和日常检查整改报告的;
6、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符合要求的;
7、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A级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确定为C级:
1、一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1次以上的;
2、一年内制剂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超过1批次,产品质量确由配制单位原因引起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
4、一年内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项否决条款缺陷的,或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低于60%的;
5、一年内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一年内存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发布制剂广告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调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B级的。
三、应变监管原则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按年度为周期进行,并在年度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在新的年度达到较高等级评定标准的,监督(信用)等级逐级上调。
经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监督(信用)等级评定要求符合监督(信用)等级变动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监督(信用)等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对在评定周期内暂停配制销售制剂,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需评定停产年度的监督(信用)等级。
附件2:
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
填报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法 | 检查时间 | 检查重点内容 | 检查责任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 )食药责改通[ ] 号
:
你(单位)
的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或收到本通知书时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公 章)
二○○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附件4:
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检查报告表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制剂室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法 | |||||||||
检查标准 | ||||||||||
现场评分情况: | ||||||||||
应得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否决条款是否合格 | |||||||
人员与机构 | 第3项 | |||||||||
厂房与设施 | 第16项 | |||||||||
设备 | 第30项 | |||||||||
物料 | —— | |||||||||
卫生 | —— | |||||||||
生产管理 | 第60项 第71项 | |||||||||
质量管理 | —— | |||||||||
其他 | —— | |||||||||
总分 | —— | |||||||||
综合评定: |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表格中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纸。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一、制剂配制生产线及主要产品
生 产 线 | 主 要 产 品 |
第一部分 人员与机构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二部分 厂房与设施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三部分 设 备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四部分 物 料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37*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46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五部分 卫 生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47 | ||||||
48 | ||||||
49 | ||||||
50 | ||||||
51 | ||||||
52 | ||||||
53 | ||||||
54 | ||||||
55 | ||||||
56 | ||||||
57*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六部分 生产管理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58 | ||||||
59 | ||||||
60** | ||||||
61 | ||||||
62 | ||||||
63* | ||||||
64 | ||||||
65 | ||||||
66* | ||||||
67 | ||||||
68 | ||||||
69* | ||||||
70* | ||||||
71** | ||||||
72* | ||||||
73 | ||||||
74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七部分 质量管理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75* | ||||||
76 | ||||||
77 | ||||||
78 | ||||||
79 | ||||||
80 | ||||||
81 | ||||||
82 | ||||||
83* | ||||||
84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第八部分 其 他
项目编号 | 得分 | 对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 存 在 缺 陷 | |||
85 | ||||||
86* | ||||||
87 | ||||||
88* | ||||||
89 | ||||||
90 | ||||||
91 | ||||||
92 | ||||||
93 | ||||||
应得总分 | 实得分 | 得分率(%) | ||||
总应得分 | 总实得分 | 得分率(%) |
附件5:
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表
评定年度: 编号:
医疗机构名称 | |||||||
医疗机构法人 | 医疗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初 评 意 见 | 本年度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 整改及处理结果 | |||||
该单位符合《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规定,建议监督(信用)等级初定为 级。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 局 复 评 意 见 | 需要补充的问题 | 处理结果 | |||||
建议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公章) 年 月 日 | |||||||
评 定 结 论 | 该医疗机构制剂室最终被确定的监督(信用)等级为 级。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初评时须附年度每次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编号统一由市局填写。
附件6:
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反馈表
: 根据《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年度对你单位进现场检查,符合《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规定,监督(信用)等级初定为 级。请你单位签署意见后在 年 月 日前将此表交回我局,如你单位有不同意见,请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我局逾期未收到反馈表或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同意该评定意见。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 年 月 日 |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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