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8098Y/2020-95846 发布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0-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民〔2020〕53号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区助老员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 02- 10 13: 4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财金局:

现将《台州市社区助老员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台州市社区助老员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

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精神,为落实《台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台政办发〔2020〕29 号)要求,加强助老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台州市社区助老员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基层工作、服从分配、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4.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助老服务工作。

二、招聘程序

(一)乡镇(街道)根据下达的任务,确定具体开发的岗位及数量,上报当地民政部门。

(二)当地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拟定本年度当地社区助老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及招聘方案,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部门根据方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组织或指导各乡镇(街道)自行开展人员招用工作。

(四)民政部门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汇总后,及时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公示。录用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社区助老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  

(一)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三)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    

(四)60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

(五)子女不在身边的60岁以上失能(智)、半失能(智)老人。

四、服务内容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视安全、慰问平安等服务;其中一般留守老人应至少每月巡访探视一次,重点对象应缩短巡访探视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包括代购生活必需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等。  

(三)为一、二类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康复辅助、相谈、助医、辅助器具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其他老人。

(四)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老年生活相关的咨询服务,协助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符合条件的老人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补助。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服务提供。  

(六)其他确需提供并经社区(村)同意的服务内容。    

五、服务人数配置及服务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助老员公益性岗位。其中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助老员每人服务对象应不少于5人。

(二)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每位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安排助老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

(三)各地可以结合残疾人专职委员等服务岗位综合安排,设置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    

六、服务形式  

(一)建立助老员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台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和监管平台”,对服务起止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情况等进行登记;加强对助老员的服务管理,并做好台账资料、人员调度、督导指导等有关工作。  

(二)建立助老员考评制度。对助老员工作情况每半年开展考评。对于服务人员三次(含)以上考评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就业协议。具体考评办法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应建立社区助老员呼叫服务响应机制,通过对接“智慧养老服务和监管平台”,推广呼叫服务。

(四)街道、社区要建立助老服务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意外事故及因服务产生的纠纷等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做好社区助老员的培训辅导工作,不断提高助老服务水平与质量。乡镇(街道)、社区应加强对助老员及服务对象的管理,确保社区助老服务健康发展,并与其他社区工作紧密结合,互相配合,共享资源,齐抓共管,促进社区助老服务工作规范化。  

(二)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社区助老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指导和监督。人员录用管理、协议签订和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费补贴发放等按《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补贴资金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如遇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本辖区助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