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02/2022-104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信息来源: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2-12-15 15: 42 | 浏览次数: |
黄康、韩珍珠、赵志兵、陈亦欣等4位代表:
你们在台州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黄第50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了系统性制度,并不断加大补偿力度,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享受到了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各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大量被征地农民衔接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待遇人数成倍增加,基本支出幅度过快,当期出现严重收不抵支,可支付能力快速下降,制度可持续发展风险日益凸现,造成基金运行风险加大的结果,固有政策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的自身缺陷,也与实施工程中突破政策有关。
在此背景下,2018年7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行为,根据部署,我市市区也由我局会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农业局、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出台《关于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台土资发〔2018〕40号)。并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市于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专项检查审计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9]4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对不符合上级政策的规定全部停止执行,严格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范围统一到省、市的规定上来。在实行过程中发现,现行政策阻碍较大,我们已多次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在地方政府愿意承担社保资金的前提下,放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准入条件,但未被应允。目前受历史遗留问题、失土农民意愿、上级政策制约等因素影响,你们提到的情况在全市确实都或多或少存在。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征地后参保名额应核尽核,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等方式来解决参保问题。同时,继续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在现政策下存在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问题,争取在省级层面解决。此外,对一些变通的方法,我局也将视政策导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有关情况调研梳理后,形成合理性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
一、参保范围问题
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明确参保范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因此,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公路(如沈海高速、九澄大道等)两侧绿化带”等现状土地实际已被使用,但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的用地,按规定确实无法纳入参保范围。
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式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已征地未参保情况,总体思路是在新增参保指标总量内,通过“算总账”的方法进行统筹分配,逐步解决未参保问题。具体方法为:以户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和参加养老保险台账,记录和核算历次征地面积、参保名额分配使用、超额或未使用参保名额等情况;新增指标用于本次征地参保名额(已超额户应相应扣除)后的节余、不足 1 人产生的零头、放弃本次参保等多余出来的名额,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农民;以各农户未使用名额按数量从多到少确定参保农户,分完节余指标为止。如果调剂后还存在土地已被全部征收但未参保的农户,村集体应从未征地已参保农户交回承包地或集体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经营,妥善保障已被全部征地但未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何宇
联系电话:13735858899 邮编:31700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30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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