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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955/2022-103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成文日期: 2022-11-07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2022版)
信息来源: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发布时间: 2022- 11- 07 16: 58 浏览次数:
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2022版)
序号办理事项事项内容办理依据办理要求承办部 门联系人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1金融统计金融统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银发〔2010〕336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或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到人民银行统计指标的取数规则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落实小组名单,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金融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可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张坤(0576-88553588)银行业金融机构
2支付结算开设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账户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二份)。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营业室)张英姿(0576-88553615)银行业金融机构
大小额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0〕159号)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清算总中心出具的测试验收通报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季莎莎(0576-88553618)符合规定要求的法人银行机构
大小额支付系统
(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杭银发〔2017〕179号)
(一)普通间参
1.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经其总行或省级管辖行审核同意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申请书》以及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其总行或省级管辖行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2.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经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申请书》后,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电子信息,无误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发送总行。
(二)代理间参
1.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申请书、代理机构为其出具的接口验收报告、代理清算协议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由其代理清算行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2.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电子信息审查,审查无误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发送总行。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季莎莎(0576-88553618)银行机构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代理接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0〕159号)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杭银发〔2017〕179号)
1.申请机构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申请书、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代理联调测试报告、代理清算协议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人总行;
3.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书面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转发申请机构。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季莎莎(0576-88553618)银行机构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杭银发〔2017〕179号)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对工程实施、业务技术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清算总中心出具的测试验收通报报告;
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季莎莎(0576-88553618)银行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办发〔2007〕75号)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丁新新(0576-88553653)银行机构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1.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申请;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丁新新(0576-88553653)银行机构
3金融科技金融城域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银办发〔2013〕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实施细则》(杭银办〔2014〕147号)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计算机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申请接入方式等进行描述,并对接入杭州金融城域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4.金融机构或中小金融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技术环境自查表。中小金融机构采用第三方代理方式接入的,还须提交第三方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技术环境自查表。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张武(0576-88553572)银行机构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6〕66号)1.申请书。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2.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张武(0576-88553572)银行机构
4人民币管理反假货币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9号)金融机构按要求配置二代货币发行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代码。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潘忠兵(0576-88553523)银行机构
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存取款业务。
2.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现金出纳管理制度(含现金全额清分内容)”。
3.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4.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检索、登记制度”。
5.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现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参加本行反假货币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和“营业网点在用现金机具设备情况”。
6.金融机构按要求自行制作“假币”印章,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7.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按要求公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节选)、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行业标准等制度。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潘忠兵(0576-88553523)银行机构
现金统计系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现金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81号)要求建立现金统计制度,配置符合现金统计系统接口规范的系统。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潘忠兵(0576-88553523)地市级以上银行机构
5征信管理接入征信系统《征信业管理条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调整企业征信系统机构接入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5〕16号)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加入征信系统的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种类、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的名称及接入的理由、拟采取的接入方式、接入实施计划;
2.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要求材料。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周家俊
(0576-88553652)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6反洗钱反洗钱内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提供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洗钱风险管理架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含名单监控)、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恐怖融资、涉恐资产冻结、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反洗钱保密、内部审计、宣传培训、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协助反洗钱调查等内容。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反洗钱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阮世珂(0576-88553619)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数据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应通过试报送系统进行机构注册、证书申请、账户申请操作(试报送系统访问地址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213号))并做好正式报送的技术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反洗钱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阮世珂(0576-88553619)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库国库经收处
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
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3.法人机构向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报送,其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
4.金融机构需提供如下材料:“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设置和使用说明、经收税收收入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情况、业务联系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李韶民(0576-88553567)银行业金融机构

凭证式国债
承销
(开业后视需求加入)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1.总行应当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资格,承销网点应当向地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持有量报表,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金融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备案报告,承销网点清单,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李韶民(0576-88553567)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7储蓄国债
(电子式)代销
(开业后视需求加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总行应当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报表,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金融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备案报告,承销网点清单,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李韶民(0576-88553567)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开业后)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配置与“联网中心”要求相适应的专用硬件设备,并根据“联网中心”的统一接口方案修改和完善自身的业务软件系统,使其满足联网需求。
2.必须指定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联网协调管理的联系部门。
3.应建立与联网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4.金融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李韶民(0576-88553567)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
(开业后适需求加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172号)代理银行资格申请条件: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和台州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银行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目录;2.台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3.台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表(含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单表及两个年度权重综合表);4.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现有在台法人机构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经营规模及网点分布、财务状况、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结算渠道、内部管理制度概述、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与人员配备、系统支持、支付清算制度、保障措施等)、服务承诺等;5.《金融许可证》副本;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7.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8.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9.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10.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李韶民(0576-88553567)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8货币信贷利率监测与备案
(利率监测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1.向人民银行提供利率统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材料。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报数要求的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数据生产及上报的软硬件;配备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业务人员。
3.内部资金定价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利率定价权限、定价方式、计结息规则等。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黄妍霄(0576-88553667)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9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投保《存款保险条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47号)等规定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2015年6月1日后开业的吸收银行业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
2.2017年11月20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金融稳定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莫琪瑶   (0576-88555336)法人银行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台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台银发〔2015〕50号)按照《台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相关要求执行。如出现文件中第六至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按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金融稳定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莫琪瑶   (0576-88555336)银行业金融机构
10会计报送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在提交开业申请资料时,同时送达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财务报告表式及编制方法、会计财务资料报送的部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法人银行业机构开业之后发生重大会计事项(不涉及调整交存范围),应于重大会计事项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报备资料。
2.未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综合前置子系统的金融机构,需通过柜面提交纸质报送材料,财政存款余额表、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应于旬后4日内送达;外汇一般存款余额表应于月后4日内送达。已接入ACS综合前置子系统的金融机构,旬后4日内直接通过系统报送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存款余额表的电子数据;月后4日内通过系统报送外汇一般存款余额表电子数据,无需报送相关纸质会计资料。
3.人民币月报表应于月后5日内送达,外汇月报表应于月后5日内送达。会计年报应于次年2月末前送达,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于次年4月末前送达。报送截止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1工作日。
4.会计财务资料报送的部门 、经办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资料。
5.以书面形式报送的会计财务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不得以复印件、传真件代替。会计报表的口径和币种应符合报送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装订规范。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支付结算科(营业室)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韩佳颖(0576-88553626)、张英姿(0576-88553615)银行业金融机构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
1.新设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申请首次核定交存范围,应在提交开业申请资料时,同时送达有关申报资料,包括要求核定财政存款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请示文件、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财务报告表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文件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等。
2.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业后需调整交存范围的,应于启用前申请重新核定交存范围,申请资料包括要求重新核定交存范围的请示文件、重大会计事项调整情况、新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新会计财务报告表式、新旧科目对照表等。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韩佳颖(0576-88553626)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11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前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内容涵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三)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各项内控制度应当目标明确,内容全面;应当有具体措施保障落实。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或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口部门叶霞(0576-88553507)银行机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243号)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开业前完成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2.金融机构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分类及编码》标准应用实施工作,以及所有渠道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管理、统计、分析和报送。
银行机构
12外汇管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等)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杨蕙羽  (0576-88553550)境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等)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或新设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杨蕙羽  (0576-88553550)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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