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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50/2022-1036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修改《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 11- 15 17: 3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管理体系、完善协同管理机制,我局起草修改了《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热烈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76-88517661;

传真:0576-88517638;

电子邮件:123319727@qq.com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情况说明

2.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9〕40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公共文化计划”,即在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2005年,我市开始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国内最早探索的城市。实施以来,我市动员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到公共环境艺术建设中,“台州经验”2008年被建设部作为典型向全国推介;2009年获得第三届文化部创新奖。同年,中宣部在台州市召开全国基层文化建设现场会,向全国推广该计划;2016年,该计划纳入《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全国首部城市景观风貌立法《浙江省城市风貌景观条例》,借鉴了台州市1%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经验。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一)新理念、新发展的时代需求。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21日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考察时所提出的“要发挥美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城乡规划建设中,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把美术成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指示精神,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强调“坚守人民立场,书写生生不息的人民史诗。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等新的要求,是强调城市文化建设者要在新理念、新发展的新时代中本着对时代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推进有力、管理有效的“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体制机制,坚持健康高雅艺术创作、符合大众审美情趣,为建设文化强市、共创共同富裕、共享美好生活提供支撑,为展现“重要窗口”的独特风采画龙点睛。

(二)职责倒逼的迫切需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风貌建设不断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以城市雕塑为主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建设品质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加强公共环境艺术品管控、重大题材审查,和重要地区管理,已是全国范围公共环境艺术品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城乡风貌整治提升的客观需要。“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是城市文化的孵化器,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城市风貌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具有画龙点睛与彰显文脉的作用,展现出城乡风貌中“风”的魅力,直观讲好台州故事、描摹台州风采。同时,结合城市风貌样板区的打造,采用“绣花”、“点穴”等微改造、微提升方式,在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增加风貌辨识度,助力提升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样板区的景观形象。

三、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1%公共文化的定义。《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因此将原文“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指在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指在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

(二)删除原工作机构设置内容。根据2017年《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和2019年机构改革职能配置,逐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权属,使“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删除了原工作机构设置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艺术委员会。

(三)调整实施范围和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增加了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用地面积改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实施内容增加了艺术作品绿化造景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为对应《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中实施内容,将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政府性公共文化艺术推广活动不再单独设为实施内容,合并至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中,为无法实施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建设项目,预留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要求的途径,同时进一步丰富公众享受或者参与的场所。

(四)完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其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时提出需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要求;修改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在在建设方案联合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分别予以把关的管理部门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增重大项目(含大型及大型以上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在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须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提出了非“百分之一公共文化”建设项目的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的要求。

(五)梳理工作要求。以新时代发展为立足点,重新阐述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改善台州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主要载体,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高能级城市、促进高水平共富的重要举措。重点管控在公共文化艺术设施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格,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职称,以及当设计施工分开招标时应增加艺术监制的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市政府总体协调,建设、资规、文化共抓落实,其它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附件2: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管理体系、完善协同管理机制,将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作为新时代文化自信的重要抓手,彰显城市精神风貌,不断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扎实推进“二次城市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传承发展和合文化、宋韵文化,通过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彰显城市精神风貌,聚焦公园、广场、街区、公共建筑、未来社区等打造高品质的城市公共文化空间,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文化发展活力,促进我市公共文化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所建设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必须是能使公众享受或者参与的场所或者项目。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下列新建工程,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执行范围:

(一)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和各类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等)、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和公园。

(二)所有政府性建筑工程、城市主干道临街建设项目、城市次干道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建设项目、居住小区(含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楼)、占地5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其它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公共设施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绿化造景等艺术品,艺术化的景观灯光和水景、城市家具(广告牌、座椅、公用电话、标识系统等)、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等公共设施。

其中属于实施范围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

(二)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以及公共环境艺术品。其中,政府性公共文化艺术推广活动。包括艺术展览、艺术比赛、艺术沙龙、对外艺术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动等;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艺术馆、图书室、阅览室、艺术创作室、艺术博物馆、文化俱乐部、画廊、室内外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露天表演舞台等。

(三)业主单位开展或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以上内容的,须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后,方可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单位要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作为总投资,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比例列入预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资金投入情况。

(二)项目建成后,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投资额不足1%的,业主单位在扣除必需的日常维护费用后,将不足部分资金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以及公共环境艺术品。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的功能、面积、位置或减少投资额。

五、实施要求

(一)需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其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文件,实施内容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作为主体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纳入建设管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公共文化计划”管理机构在建设方案联合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分别予以把关。竣工验收时,应有“1%公共文化计划”管理机构参加。

(三)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环境艺术(景观)设计单位进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确定实施内容和工作方案。重大项目(含大型及大型以上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在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须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四)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等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非“百分之一公共文化”建设项目的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应参照(三)、(四)内容执行。

六、维护要求

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后,投资单位拥有产权,并承担维护与管理责任。投资单位要根据所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作用,保证该公共文化产品和设施能使公众享受,不断丰富和充实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改善台州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主要载体,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高能级城市、促进高水平共富的重要举措。通过该政策的实施,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有利于繁荣我市的文化事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扎实推进,加强管控。在公共文化设施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格,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职称。其中,城市雕塑建设项目招标建议设计施工一体化作为艺术品质保障。当设计施工分开招标时应增加艺术监制,艺术监制应当为雕塑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大型城市雕塑及以上建设项目,艺术监制应当为高级雕塑专业及以上职称。城市雕塑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专家组成员一般5-7人,雕塑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60%,规划或园林专业评委不得少于40%。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闭环式管理,重点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方案审查,确保取得实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含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督促实施;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时,应当审核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文化主管部门参与“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确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设置,和管理单位的管理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情况的行政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工作协同,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 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9〕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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