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2-103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2-10-26 15: 13 | 浏览次数: |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1、国营海东造船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国营海东造船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船舱的作业场所进行危险因素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在日常隐患排查时发现配电箱箱体破损、气瓶软管老化开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国营海东造船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国营海东造船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5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木制工艺品加工企业,该企业的砂光机加工产生的木粉尘(涉爆粉尘),采用风机直接将木粉尘吹送到重力沉降室内。采取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2、喷漆车间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未采取防爆套管、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油漆仓库无排风设备,部分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套管)等问题。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7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鸿铭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2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中频炉应急储存设施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号中频炉应急储存设施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设备(台钻)安全防护罩缺失,行车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熔融金属浇铸流程中工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问题。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2年5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4、 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铝金属粉尘临时存放未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3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问题:铝抛光场所未单独隔离,未采取防爆措施;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清理未定期记录;袋装铝粉临时存放未设置独立的存放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液化气存放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未张贴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清理未定期记录和袋装铝粉临时存放未设置独立的存放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等,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液化气存放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未张贴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标志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6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市凯强机械燃具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3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现场粉尘清扫台账未如实记录。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和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4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7月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飞悦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20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木粉打磨区域采用沉降室除尘,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喷塑车间除尘设备主风管采用塑料管道,未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隐患。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万的行政处罚;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万的行政处罚;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万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7月25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县古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典型案例
1、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5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7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隐患;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的行政处罚;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沃台机械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临海市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8日,临海市大田街道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的行政处罚;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万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2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临海市东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亿亮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7日,临海市东塍镇执法人员对浙江亿亮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问题。浙江亿亮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亿亮电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亿亮电子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温岭市腾育仔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腾育仔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温岭市腾育仔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6月29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温岭市腾育仔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玉环市鑫呈阀门制造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鑫呈阀门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玉环市鑫呈阀门制造厂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市鑫呈阀门制造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3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喷涂车间部分电器设施不防爆。当即责令电焊工立即停止作业,喷涂车间暂时停止作业。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喷涂车间部分电器设施不防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6月17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越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浙江新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30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新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浙江新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6月15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新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2年度未与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锁闭等隐患。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锁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8月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宏宇医化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的行政处罚,对成某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万的行政处罚;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万的行政处罚。综上,2022年8月1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科索工具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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