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825231/2022-1027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社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信息来源: 市供销合作社 | 发布时间: 2022- 10- 11 16: 44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供销社,社属农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供销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为农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供销系统实际,特制定《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26日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出为农服务主责主业,促进为农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全市农合联、供销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事服务中心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适应新时代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由农合联、供销社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居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农事服务中心实行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综合性服务,旨在构建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 建设主体
第四条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由市、县(市、区)农合联、供销社组织领导。
第五条 农事服务中心坚持多形式建设、多主体参与,鼓励社地联办、社企联办、社社联办。
第六条 农事服务中心倡导部门共建、资源共享,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旨在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构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农事服务中心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商品、服务明码标价,服务公约、台账齐全,制度上墙。
第八条 标识。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浙江农合联双标识,标识设置醒目、美观。同一县域内农事服务中心应统一门头。
第九条 中心面貌。经营服务项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货架统一,陈列整齐,服务项目名称标注在醒目位置。室内外环境干净卫生、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第十条 申报市级的农事服务中心应正常运作1年以上,日常经营用地用房等基础设施必须合法合规,场地为租用的,租赁期应≥5年;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应≥400平方米(农资仓库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区域可在中心3公里半径范围内分离设置,下同),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应≥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项目标准。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服务项目中至少四项服务:
(1)农资服务。农资服务含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3类,年供应水稻、小麦等粮食类种子≥0.4吨(或蔬菜等经济类种子≥0.2吨)或种苗服务面积≥400亩,年供应肥料≥1500吨,年供应农药使用面积≥1万亩次,年供应农膜≥10吨,年销售农机≥8台套。
(2)农机服务。围绕农作物耕、种、防、收、烘、加等环节提供农机服务,农机数量≥4台套,农机种类≥2类,年作业服务面积≥1万亩次;或年农机维修服务≥20台套次。
(3)农技服务。提供农技咨询、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民素质培训等服务,内设新型庄稼医院功能区面积≥18平方米、培训场地面积≥45平方米,年指导、服务农民≥800人次,年作物专场培训≥8场,年培训农民≥500人次。
(4)信用服务。年信贷、担保、保险等普惠金融服务≥50人次。
(5)农产品展销服务。展示展销区域面积≥45平方米;农产品品类≥12个,其中山区26县和东西部协作区域农产品≥4个。
(6)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服务。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90%。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拓展家政代理、公共服务代办、公益文体等附加服务项目。开展附加服务的农事服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认定时优先考虑。
县(市、区)级农事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与市级农事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一致,指标参数标准由当地供销社根据实际设定。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农事服务中心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认定。其中,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供销社申报,市供销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处、合作指导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的市级认定小组,经市级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后,报市社理事会讨论决定;县(市、区)级农事服务中心由县(市、区)供销社自行审核认定,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十三条 农事服务中心申报需提供相关证照等材料。其中,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需填写《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表》(附件1)。
第十四条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时间由各地按照实际自行设定。
第十五条 农事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应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走访、查阅台账、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各级农事服务中心,应授予对应级别的标志牌。标志牌由省供销社统一式样(附件2),标志牌制作成本费由各级农合联、供销社或农事服务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供销社要从严从实组织农事服务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市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区(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名单报市供销社业务处备案。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条 加强对农事服务中心运营情况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运行规范、服务高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满3年后需进行复评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评定、谁负责”原则开展农事服务中心分级复评复审工作。经复评复审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超过一年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降级或撤销的农事服务中心,2年内不得升级或申请重新认定。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四条 农事服务中心认定结果作为各级供销社对农事服务中心实施有关政策、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对参与认定的各级农事服务中心,纳入各级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范畴。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和农事服务中心分级管理纳入对各县(市、区)供销社的综合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将统筹协调财政扶持资金等各项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开展农机全程机械化和重点环节机械化能力提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县(市、区)供销社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和政策加大对农事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按照认定级别给予补助奖励,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不断推动农事服务中心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合联、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县(市、区)级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需报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合联、供销社已建、在建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底前统一更名为农事服务中心,纳入农事服务中心管理范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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