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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50/2022-00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1-04
《新闻发布会》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1-04 15: 39 浏览次数:

12月31日上午,市建设局召开《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文斌和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应志峰介绍、解读《实施意见》,局办公室主任方群峰主持发布会。

台州市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文斌介绍相关情况

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视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

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12月1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进工作。

我市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政府8月13日召开的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部署会上,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和部署。从8月份开始,市建设局牵头开展《实施意见》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意见》。

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城市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体责任,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一是发展目标。在数量要求上,“十四五”目标“自上而下确定”,省里统一确定台州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并分解到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三区、台州湾新区和三市)〔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年度目标“自下而上申报”,列入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在比例要求上,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市区达到30%以上,三市达到15%以上。二是发展方式。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

第二部分对象标准。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户型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租金的85%。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按照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了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

第四部分工作机制。一是领导协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我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项目认定机制。明确各地建立由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按照5种发展方式+利用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6类,分类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三是审批简化机制。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包括强化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理和强化宣传引导等3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提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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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者:吴局长刚才介绍时讲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那么,对这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怎么设定的?

应志峰(住房保障处处长)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这一类,我们规定3个方面:一是准入条件,包括3个主要条件:①哪里人?我们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②有无房?我们要求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③稳定否?我们要求主申请人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是口子条件,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有地方反映,他们当地已经在保障的工业企业职工、环卫工人,不一定完全符合刚才讲的3个准入条件,对于这些群体怎么办?所以,我们经过研究,对于特定房源、特定群体开了一定的口子,我们规定,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是排除条件,我们规定了5种排除情形:①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②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③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④仍在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⑤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第二类,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这一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投资或持有的主体自行确定。

2.记者:《实施意见》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5种发展方式,如何激发这5类主体有积极性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应志峰(住房保障处处长)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务院意见、省政府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少支持政策,此次《实施意见》按照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要求,将其落地。主要包括:

一是土地政策支持。有5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个方面,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但在征收拆迁时,仍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个方面,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个方面,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五个方面,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财税金融支持。在财政支持方面,包括: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或者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税收支持方面,重点是落实好今年的两个政策,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另一个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在规费支持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价格要素支持。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3.记者:住房保障,我们原来概念里主要就是公租房,现在又推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刚才吴局长介绍时提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吴局长,我们想进一步了解下,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架构是怎么样的?或者说我们如何区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两类保障?

吴文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我们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这5年时间里,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架构就是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具体来讲,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对收入不设门槛,对户籍要求较宽,属于大范围适度保障;公租房,包括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主要保障城镇户籍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属于小范围深度保障。

4.记者:我们也看到,要落实支持政策,前提是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作为投资或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怎样取得这个认定书?

应志峰(住房保障处处长)

对于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实施意见》规定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叫做充分授权。我们建立项目认定联审机制,授权当地县市区政府(包括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联合审查。

第二层意思,叫做分类审查。具体分为6种情形:

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申报认定前,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申报认定前,应当经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房屋涉及工业类非居住性质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五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六是利用已经开工或者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住房为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下一步,我们还会具体细化操作办法、操作流程。

5.记者:《实施意见》为我们描绘了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美好场景,如何让美景变现实,下一步会有什么举措吗?

吴文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如何让《实施意见》落地,真正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我们考虑做好“3个抓”:

一是盯牢项目抓推进。我们将紧盯项目清单,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将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优惠措施落实到位,并与有关银行业金融主体对接落实金融优惠政策,让各类投资主体真正有意愿、少顾虑、得实惠。

二是落实对象抓推进。我们将按照投资主体分类标准的要求,尽早细化准入条件,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对象的审核认定、租住管理等工作,让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早发挥应有效用。

三是严格督考抓推进。我们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日常监测、督促检查,抓先进引路、促后进提升,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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