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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1-11 11: 5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主动公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内容主要有:

(一)机构职能、本中心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

(三)计划总结等。

(四)部门预算等财政信息。

(五)人事任免、职称资格等人事信息。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答复意见。

(七)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行政许可类信息。

(八)行政处罚依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等行政处罚类信息。

(九)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我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我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牵头负责,各业务处室、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三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

第六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内部考核的一项内容,由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后,报请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确保我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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