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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848/2015-87956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15-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22-2015-0005 有效性: 拟修改
发文字号: 台文广新【2015】72号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26 15: 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7月27日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是指对列入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承担履行保护职责单位。

二、申报推荐

第三条 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1、台州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已列入县(市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2、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报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条 申报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同时明确保护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第五条 成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列入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 少于十日。

第七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台 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确保传承工作有序开展,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传承基地、传习所),可以向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为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三)具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五)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保护职责

第九条 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十条 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实行市、县(市、区)属地保护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台州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和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三)组织实施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认定、申报,资料收集和整理,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四)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资源数据库。

(五)每年安排保护经费对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给予扶持。

(六)督促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七)对在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履行保护与传承职责,制定落实“六个一” "保护措施。

(一)一个保护规划。按照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一套完备档案。建立全面、系统和立体的档案,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一名传承人。确定一名代表性传承人或群体,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体、生活状况和收徒、传艺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

(四)一个展示场所。建立项目展示展演传承场所,形成传承、展示、教育等不同功能的保护传承基地;

(五)一份普及资料。编辑非遗项目普及性宣传资料;

(六)一定的经费支持。应有保护资金投入,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四、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生产性、记忆性和区域整体性等保护措施。

1、抢救性保护。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全面挖掘收集其传统特色、表现形态、历史资料,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手段,真实、系统地记录该项目的全面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活态传承。

2、生产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 、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3、记忆性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确实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濒危且不可逆转的项目,应以记录、整理和保护历史资料为主。

4、区域性整体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保护工作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和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向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辖区内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动态管理。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 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消其保护单位的资格;收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表性项目标牌和保护单位证书,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的;

(二)不当使用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囚)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如在期限内不改正,逐级上报批准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年度考核。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传承保护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对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表扬并给予 5000元补助。考核补助于当年考核后,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至项目保护单位

五、传承利用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条 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建设该项目的展示馆(厅)或传习所;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综合展示馆(中心),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保存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三条 利用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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