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9015/2014-87861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4-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43-201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食药监〔2014〕4号 |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1- 09- 18 17: 06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意识,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防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市局制定了《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联系。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0日
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意识,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防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3〕57号)、《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浙食药监办〔2013〕3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是指源于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通过排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其进行评估,进而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处置风险,以有效防控药品质量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应当坚持预防与控制并举、重在预防的思想,按照风险排查、评估、控制、处置四个关键环节依次推进、周而复始的方法(简称“四环”工作法),突出重点,综合防控。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的主体。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负有指导、督查的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排查
第五条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应做到信号与潜在并重。
媒体曝光、举报投诉、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等暴露出来的质量信息是风险信号,企业与监管部门应重点加以关注。
企业在组织生产和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上存在的缺陷是潜在质量风险,企业与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排查。
对各种来源于外地、本地的风险信号,企业与监管部门应举一反三,主动及时排查辖区企业潜在的质量风险。
第六条 风险排查的重点对象包括:
1.生产无菌药品的企业;
2.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
3.生产出口原料药的企业;
4.近两年受过药品行政处罚的企业;
5.近两年市场监督抽验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
6.上年度监督等级较低的企业;
7.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但无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
8.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企业;
9.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企业;
10.接受委托生产或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企业;
11.跨区域设立异地生产车间的企业;
12.生产品种有较多不良反应报告的企业;
13.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
14.使用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药用原辅材料、药用空心胶囊、药包材、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生产制剂药品的企业;
15.管理部门认为须重点排查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每半年针对以下重点环节开展风险自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必须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自查表》(见附件1)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1.验证管理。未按规定对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关键设备、生产工艺及其变更、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等进行验证或再验证、验证不全面。
2.物料管理。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验收、贮存、发放、使用以及成品检验、贮存等未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3.设备管理。未按文件规定对生产、监视和测量设施设备进行使用、检定、维护和保养。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制水系统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运行和维护。
4.生产管理。产品未按规定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则,生产过程记录不及时,记录内容未能完整反映生产过程,生产中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不到位。注射剂产品中间体超过从配制到灌封(装)结束规定时间,未采取措施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管道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清场、灭菌不到位。
5.质量管理与检验。质量管理部门不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质量管理部门未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未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无原始检验记录或不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未执行偏差处理程序,偏差调查不彻底。
6.不良反应监测。未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生不良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7.客户质量投诉。
8.其它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环节。
第八条 县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从以下渠道开展辖区企业风险排查:
1.投料与出厂放行。对企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投料和成品生产、检验、出厂及数量进行审计式检查,确定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未经检验、违法异地生产的风险。
2.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体检式检查,重点抓住验证确认、关键工序、检验检测、偏差处理、变更控制、风险管理等环节,检查其规范性,确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3.质量问题处置体系。从企业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客户质量投诉是否规范切入,排查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客户投诉;
4.上市药品再评价状况。汇总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抽验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排查统计抽验不合格和监测报告所涉及的品种。
5.举报投诉与媒体曝光。从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涉及辖区企业的质量问题入手,排查企业的质量风险。
第九条 企业应在获悉质量风险信号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有针对性排查,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表》(见附件2),并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监管部门负责举报投诉处理、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的处室(单位)应在获悉质量风险信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5),并传递至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处(科)室。
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处(科)室获悉辖区企业的质量风险信号而企业未获悉的,如无保密需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通知书》(见附件6),督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排查。
第十一条 对风险排查获得的以下关键风险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称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县级监管部门应在风险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5和7),并传递至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1.同一药品多批或同一批号药品多地发生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
2.生产假劣药品;
3.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生产、质量管理环节存在造假行为;
4.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风险排查获得的以下除关键风险信息以外的风险信息,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县级监管部门应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在每年双数月份的20日前传递至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1.杂质超标、污染等严重生产质量事故;
2.企业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的信息;
3.对企业生产环节多次或已核实的违法违规举报信息;
4.检验中发现的我市企业生产的药品、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不合格情况;
5.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MP要求的严重或主要缺陷;
6.我市企业生产的药品在使用中发生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
7.注册管理中发现的药品生产质量隐患;
8.其它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自查发现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用风险评估表、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风险管理方法开展自评,同时将自评结果报当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严重或重大风险,企业应即时上报。
第十四条 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对风险排查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或处置的初步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按规定上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称省局)。
第十五条 市局成立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专家组,对复杂的风险防控问题,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评估,根据会议结论确定风险控制或处置的意见。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风险防控教育,组织培训交流,开展重大药品质量事件或违法案件分析通报,提示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环节,强化每位药品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向监管部门呈交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承诺书,对风险防控责任作出承诺。
必要时,企业应对风险防控承诺书及时更新和增加内容,并重新呈交。
第十八条 对经过评估需要加以控制的风险,企业应针对所生产的药品、工艺和风险点分类制定并实施风险防控文件,明确风险因素、风险等级、涉及产品与生产车间和工序、防控措施、责任部门、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并且将这些文件与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相融合。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监控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汇总、建立风险防控档案。
第十九条 注射剂、基本药物等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将注射剂、基本药物、低信用等级、近三年监管中发现GMP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的企业列为风险防控重点企业,每年实施飞行检查和上市药品监督抽验全覆盖。
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市局对近三年中有举报投诉、违法记录、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嫌疑或其它需要检查的企业,每年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式检查。必要时,派员参加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或直接实施飞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存在的质量风险,县级监管部门在向市局报送风险信息的同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风险防控文件、关闭潜在风险、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县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发现执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全面加强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建设,按照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处置药品质量事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风险防控相关部门、岗位的工作检查考核,发现防控不力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存在的质量风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处理:
1.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GMP、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2.对涉及关键生产质量风险的,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控制风险扩大;必要时,责令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要求,在不符合GMP条件下不得组织生产。
3.对不合格或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依法责令召回,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4.对执行GMP存在的主要缺陷,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县级监管部门进行跟踪检查。
5.对执行GMP存在的一般缺陷,要求企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县级监管部门结合下一次监督检查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局对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提出处置意见的,市、县监管部门按其要求办理。
第六章 风险回顾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在每年末对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全面进行回顾分析。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年度回顾分析应形成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本年度开展风险排查的工作方法;
2.排查到的风险因素及其等级
3.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成效
4.尚未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防控打算。
监管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抄送上(下)级监管部门,必要时抄送相关企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年度回顾分析应作为专门一个章节纳入年度质量报告。
第三十条 将企业贯彻实施本办法的情况与年度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对细致开展风险排查、评估,针对实际制定并实施风险防控文件,连续三年不发生药品质量事件和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企业,酌情上调一个信用等级(最高上调至AA级)。对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药品质量事件的企业,酌情下调一个信用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局对县级监管部门实施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的工作与成效进行检查、指导。
县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工作,并可根据各地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县级监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完成风险信息的采集、传递、处置、关闭酿成药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风险描述 | 风险等级 | 整改意见(内容、完成时限等)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备注 |
注:1.本表分别于每年6、12月底前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风险等级分为严重或一般。
附件2: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信号来源与日期 | 信号内容 | |||||
企业自查发现的风险因素 | 整改安排 | 备注 | ||||
序号 | 风险描述 | 风险等级 | 整改意见(措施、完成时限等) | 责任人 | 责任部门 | |
注:1. 本表所称的质量风险信号指媒体曝光、举报投诉、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暴露出来的质量信息,风险等级分为严重或一般。
2.生产企业应在获悉风险信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排查,
报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在5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附件3: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
单位:市局稽查支队(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企业名称 | 风险发现时间 | 风险简要描述和基本处置情况 |
注:1.风险简要描述从以下情况选择:立案查处、移交县(市、区)局
立案查处、抽验不合格、被举报或投诉等;
2.后附风险情况说明资料。
附件4: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
单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企业名称 | 风险发现时间 | 检品名称 | 批号 | 样品来源 | 不合格项目关联性 |
注:1.样品来源从以下情况选择:涉及违法线索抽样、监督抽样、评价
性抽样、企业送样、许可事项送样。
2.不合格项目关联性从以下情况选择:关联安全性、关联有效性、
关联其它项目。
3.表格后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附件5: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
单位: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企业名称 | 风险发现时间 | 发生地 | 主要ADR表现 | 药品名 | 批号 | 类型选择 | 报告数/死亡病例数 |
注:1.类型选择从以下情况选择:严重不良反应、群体性不良反应。
2.表格后附死亡病例报告复印件。
附件6: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通知书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发往单位 | |||
信号来源与日期 | 信号内容 | ||
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企业 | |||
风险排查要求 | 生产企业应在获悉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排查,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表》,报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附件7: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
单位:各县(市、区)局(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风险发现时间 | 风险简要描述 | 处置情况 |
注:1.风险简要描述从以下情况选择: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故意造假行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检查发现主要缺陷、抽检不合格、被举报、国外组织的认证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等。
2.处置情况从以下情况选择:已处置完毕、处置中、尚未处置。
3.表格后附具体情况说明。
4.关键生产质量风险信息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其它信息在双数月份的20日前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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