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04/2021-926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1- 09- 16 16: 58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台州市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台市委办发〔2019〕42号)、《关于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框架的函》(台机改字〔2019〕9号)和《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台编〔2020〕23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启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共四枚。其中:
1、编号为33100210054853的“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使用;
2、编号为33100210054841的“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由台州市椒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使用;
3、编号为33100210054842的“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由台州市黄岩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使用;
4、编号为33100210054843的“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由台州市路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使用。
二、“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4个执法队以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事项;“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在上述适用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文件,具有与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同等法律效力。
三、“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行为需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批;监督抽检抽样单等一般性行政执法文书须经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审批。用印需建立登记台账,对不符合手续和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四、“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派驻执法队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保管。未经执法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专用章。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台州湾新区农业水利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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