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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04/2021-92656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8-16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6 16: 3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现将《台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6日    

台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  施  细  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验收,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项目抽查和监督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域内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验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拨付及支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县级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设计调整的,完成批复变更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县级初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相关资料等,出具单项工程验收意见。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提交单项工程验收意见、技术文件材料、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

(二)县级初步验收。项目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主要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设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三)市级竣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将通过组建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方式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

(四)出具验收意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内容完成情况。存在设计调整变更的,按批复的变更文件核查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质量、耕地质量、功能和作用等,并对监理、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调查。

(七)项目信息备案情况。项目基础信息、空间坐标位置等上图入库情况。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高标准农田标识,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国家及省制定出台新的高标准农田相关要求或者新要求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

(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申报竣工验收单位):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项目投资、验收日期等内容。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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