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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91X/2020-90694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12-28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6 16: 56 浏览次数:

台州市直各公立医院:

现将《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18〕76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市本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在2018年试行办法及2019年核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核定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总量控制。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核定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科学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二)适度增长。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的运行情况、医疗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等绩效考核因素,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薪酬水平。

(三)自主分配。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公立医院要根据医院自身实际和不同岗位要求,进一步打破绩效工资内部占比关系,优化医院职工薪酬结构,科学合理设置薪酬项目,根据岗位、职级、贡献等差异,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加大搞活分配力度,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重点向临床一线、领军人物、后备人才、关键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重点向新建、基础平台、医院战略等学科倾斜。

(四)收支平衡。公立医院要根据医院实际运行情况使用核准的绩效工资总量指标。在医院财力许可范围内,须保证收支平衡适量结余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及核定办法

(五)实施范围。为市级公立医院,对象为医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六)核定方式。公立医院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以当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绩效考核得分等为主要依据,实行年初预算、年底结算方式进行年度核准,由各公立医院根据核定办法及相关指标申报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经市卫生健康委确认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

(七)核算办法。绩效工资总量指标=上年度本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指标×当年度年平均人数×(1+经核定的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本年度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得分÷本年度市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平均分)。

可用于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计算的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总和扣除药品、耗材、检查检验及其他与医疗服务无关的收入后医技护人员的服务性收入。

(八)限制条件。除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外,在当年收入与支出平衡的范围内,公立医院年人均绩效工资增长率不得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0%,但不得在连续出现或扩大亏损情况下提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核算办法核算的绩效工资总量指标出现负增长的,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上年度水平确定,但收支结余出现赤字的除外。

(九)时间要求。每年3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委将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度医疗服务增长率和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得分函告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每年4月份,各市级公立医院申报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结算。如按上述办法核定的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人发〔2011〕127号)或《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2〕35号)等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台人发〔2011〕127号、台人社发〔2012〕35号文件核定。

(十)绩效工资总量范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可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符合市委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激励;

2.符合规定的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3.经核定的院长(党委书记)年薪;

4.儿科医生岗位补贴;

5.其他国家、省、市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项目。

五、责任落实

(十一)严格绩效工资政策执行。院长(党委书记)对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不按绩效工资政策执行,导致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将按情节轻重追究院长(党委书记)责任。各公立医院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绩效工资,不得超发,如有超发,则从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予以扣回。公立医院要充分考虑单位的发展和运行情况,把握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的年度差异,按照不高于当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分配。

(十二)监督审计。每年第二季度,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立医院工资政策执行、医院收支、医疗费用控制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院长(党委书记)年薪制政策执行和有关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依据。

六、经费来源及其他

(十三)经费渠道。本次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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