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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12/2016-92414 发布机构: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成文日期: 2016-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36-2016-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海渔〔2016〕137号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港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21- 09- 14 16: 40 浏览次数:

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近年来,台州渔港建设力度加大,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渔港在防灾减灾、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业、致富渔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渔港管理设施不配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成为渔业管理“短板”,制约着渔港的安全有序可持续运行。为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充分发挥渔港综合功能,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创建全国文明渔港为目标,完善渔港管理设施,健全渔业管理机构,强化渔港保障能力,全面加强渔港资产管理、日常管理和渔港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为实现渔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等级以上渔港港域港权基本明晰,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管理设施基本完备,建成渔船签证、渔船检验、执法扣船、灾害预报、监控信息等相结合的“五位一体”管理平台,渔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洁、服务保障等管理与服务功能齐全,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有序到位,运行规范高效。

二、强化渔港产权和经营管理

(三)明晰渔港资产权属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国家对于其投资兴建的渔港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或个人不得随意处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他投资者依法享有对所投资设施的所有权。

(四)依法保护渔港产权和资产

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

(五)加强渔港经营管理

按照现代渔港经济区的理念,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和渔港的开放性特点,盘活渔港相关资产,积极探索渔港经营权市场化运作,吸引民资投资经营渔港,开发渔港经济区,做大做强以涉渔产业为主的渔港经济,促进渔港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以港养港”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渔港管理基础保障

(六)完善渔港管理基础设施

结合渔港建设,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建设渔船进出港签证站和渔政执法基地,统筹谋划椒江前所、临海红脚岩、路桥金清、玉环坎门等扣船所建设,有力配合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渔船“集中检验、分类管理”的原则,在部分渔港港区布设渔船定点检验站,依托渔港加强渔船检验规范化管理,解决渔船检验力量不足和检验地点分散等问题,提升渔船检验效率。

(七)提升渔船安全避风保障能力

整合提升海洋水文、气象观测设施,在每个县(市、区)布设1-2个潮位观测站,所有渔港配置自动化气象观测和综合信息接收发布设施,重点渔港建有海洋水文观测站,配备齐全港区航标、消防设施,进一步提高渔港防灾减灾、渔船安全避风保障能力。

(八)建设渔港信息化管理平台

收集渔港的相关数据,对等级以上渔港进行三维实景图像采集,接入海洋与渔业管理一张图,建设数字渔港,实现可视化的三维实景动态监视监测。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同步推进渔港安全监控网络建设和渔船进出港电子识别系统,加强对渔港和在港渔船实时监控,依靠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建设渔港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渔港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四、强化渔港日常管理维护

(九)加强渔港环境保洁

按照创建全国文明渔港的目标和要求,加强渔港水域和陆上防污清污及垃圾清理等工作,配备必要的垃圾、污油回收处理设施,优化港区环境,使渔港水域清洁、水质良好、环境优美,无明显鱼腥异味。推进渔港区域违法乱建和违法围填海的治理,确保渔港周围无违章搭建设施、障碍物,无严重污染源。

(十)加强渔港设施维护

加强渔港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渔港设施安全运行。对渔港航道疏浚和基础设施大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应以项目化进行管理。对于渔港水毁工程的抢修,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程序,及时抢修,保障渔港基础设施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探索渔港公益设施纳入保险,抵御化解渔港设施台损的集中风险。

(十一)维护渔港正常生产秩序

加强渔船指挥、调度和安全停泊,保障渔港码头靠泊秩序;维护港区道路畅通、渔货交易便捷、水电油冰等渔需物资供给便利,提高渔民群众满意度。

五、强化渔港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渔港监督队伍进驻

在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等重要渔业港区,要专门派驻渔港监督机构,其他渔港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渔船签证、渔船检验、渔政执法等机构整合,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积极争取公安、边防的支持,切实履行港区行政管理、港区监督执法和港区渔船管理等职能,实现渔港综合管理。

(十三)规范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

以渔港为平台,强化登船检验和现场签证,重点检查渔船职务船员安全配置和高危渔船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和消除渔船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安全适航。

(十四)强化港口检查和执法监督

在渔船相对集中泊港时段,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强化港口检查和执法监督,落实渔船防污、防火和防台等“三防”管理,维护渔港管理秩序,保障渔船锚泊安全。

六、强化渔港管理制度建设

(十五)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对列入省渔港布局规划的渔港,应充分考虑渔港特定的自然环境、通航条件、渔船船型、渔民进出渔港习惯等,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加快制定或修订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对未列入省渔港布局规划的等级外渔港或避风岙口,应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渔港管理秩序。

(十六)完善渔港管理制度

制订和完善渔港船舶停泊、装卸、签证、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渔港。建立通讯岸台值班、渔船调度指挥、纠纷调处、消防保卫、环境保洁、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等制度。编制港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强化渔港管理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县(市、区)渔业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渔港综合管理的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和渔港所在地乡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渔港综合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机构和人员保障

根据渔港区位优势、历史渊源和建设规模,建立健全渔港管理体制机制。对投资规模大、牵涉面广、管理内容多的中心渔港及综合性大中型渔港,应建立专门的渔港管理机构,积极争取正式编制,或通过人员内部调剂、社会招聘相结合解决管理人员问题。对于二级以上渔港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设立常驻或派驻机构。渔港管理机构可以单个设立,也可以在重点渔港设立,兼管县域范围内其它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可委托乡镇、村(社区)管理。

(十九)保障渔港管理和维护经费

沿海县(市、区)政府是渔港日常管护的责任主体。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科学安排好渔港岁修计划,把渔港管理和维修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省级渔港设施维护资金,加大对渔港公益性设施维护的投入,保障渔港公益性设施年度维护保养和水毁设施应急抢修的资金所需。

(二十)积极探索渔港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管养分离”的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渔港管理服务,积极探索有偿服务、委托服务、代管服务等形式,指导组建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渔港的日常养护维修,实行专业化公司管理。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2月1日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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