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66840X/2021-899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 07- 09 10: 40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要求,全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针对近期两会议提案办理、相关工作调研及信访件中发现的问题,2021年6月7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指出了存在的收运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抓好整改,负起社会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管理

1.严格分类。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废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医疗废物代码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混合收集、转运。

2.及时上收。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环保〔2016〕114号)要求,有效落实“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集中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中转站人员、转运车辆管理,及时将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医务室)的医疗废物按照确定的运送时间、路线,收集、运送至中转站,确保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及时转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4.规范程序。医疗废物上收和转运过程要严格落实交接称重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严格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推进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建设,推进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的注册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1.加强运行管理。临海分局、温岭分局要督促辖区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明确的经营方式、收集类别和经营规模,开展收集处置活动,不得无故拒收,加强运输车辆、贮存场所和高温蒸汽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营记录簿,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情况;建立、健全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总结;加强员工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2.加强污染防治。临海分局、温岭分局要督促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规范厂内雨污、清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废气处理设施,厂区无明显恶臭异味;规范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腐、防渗等防护措施;落实高温蒸汽安全处理后医疗废物的处置去向,严禁回收利用;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项目及频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加强整改提升。临海分局、温岭分局要督促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按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示范领跑企业建设标准,严格对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和各项管理要求,全面梳理分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各环节情况,按照全过程、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实施规范化管理整改提升方案,排出整改提升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提升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收集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1.各分局要负责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废物收集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2.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行为,各分局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无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活动。

3.各分局要加强与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