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0X/2021-905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1- 07- 20 16: 18 | 浏览次数: |
为了加强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水质指纹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溯源监测数据,发挥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起草了《台州市水质指纹监测溯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处 黄戈;联系电话:0576-88580810;电子邮箱:287085855@qq.com
台州市水质指纹监测溯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水质指纹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溯源监测数据,发挥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水质指纹数据库的建库工作范围、水质指纹数据库的更新维护、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岗位职责、站房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临海市和仙居县医化工业园区水质指纹监测溯源管理场景应用所涉及区域。
第四条 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水质指纹数据库,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指纹库进行更新维护。
第五条 水质指纹数据库囊括了污染源的水质指纹特征数据,企业建立指纹库须对厂内特定点位进行一定持续时间的水质样品采集和水质指纹测试及特征提取和分析。采样要求如下:
(一)各污染源水样采样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天;
(二)使用自动采样器进行水样采集;
(三)采样点位包括入库企业的各集水池污水(包括各生产车间)和企业排水。
第六条 企业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水样采集和水质指纹测试,在测试后1周内向当地分局报告水质指纹情况,并在1个月内完成水质指纹库更新维护。企业如调整生产计划或变更生产工艺或产品,需在调整后的1周内上报当地环境监管部门,并在1个月内完成水质指纹库更新维护。
第七条 各分局须自主验收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报备案后投入运行。运行期间,各分局须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检测数据,不断提高运维质量,并达到以下市局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以任一站点单指标监测项目半年度考核指标最差值作为系统考核值来评价):
有效数据捕获率达到85%以上;
系统有效运行率达到85%以上;
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异常情况处理率达到100%。
第八条 各分局应建立水溯源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配备的运维人员必须具有溯源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培训,由厂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运维机构人员如有变动,须提前1周通知各分局,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在替代人员正式上岗前,设备生产厂家需对其完成培训及业务考核。
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运行管理制度。每天做好监控数据分析,协助各分局做好数据有效性审核并提交相关记录;每天远程监控仪器运行状态并提交数据分析记录,协助各分局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周至少1次到现场核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易损件、药剂和数据通讯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记录;每周至少1次进行标样核查,以确保设备在质控范围内有效工作,协助各分局做好系统功能核查工作并提交相关记录。
第十条 运维机构每月第一个自然周提供系统运行月报,月报至少含设备故障及排除情况登记等现场维护内容和有效数据捕获率、系统有效运行率、数据质控合格率等质控情况。
第十一条 运维机构每月提供仪器备品备件管理登记表、巡检情况和备品备件更换情况,每季提供各类情况专项分析报告,每年提供1套年度运维汇编和年度运维总结。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每半年做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重复性、零漂、准确度、精确度等,定期更换仪表所需备品备件(包括光源、蠕动泵管等),及时排除仪表出现的故障,并对存在异常的模件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并根据各分局提供的软件优化建议,及时协助软件开发人员开展修正。
第十三条 运维机构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操作,说明书中要求停电后才能做的维护工作,必须先断电再维护;发生意外事故时,运维机构应迅速截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领导;运维机构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巡检记录工作,站房巡检完毕后,需要检查门窗,水电空调,确保站房安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溯源站房内,严禁在溯源站房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站房。
第十四条 运维机构应提供7×24小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等服务方式的响应服务,并对重大故障提供现场支援,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响应,8小时到达现场,48小时内恢复并正常运行,72小时内仍不能恢复的,应使用备用整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运维机构要采取人工应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五条 运维机构要认真学习水污染预警溯源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和运行规程,掌握市场运行需要的维护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悉每台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方法,故障检查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运维机构要根据水溯源管理点位的特点详细检查系统工作状态,严格按照维护手册要求进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认真填写和整理工作记录,做到生产运行有序可查;运维机构要按照设备运行要求准确配置标准溶液,及时添加或更换仪器需要的工作试剂和相关耗材;在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故时,运维机构应尽快赶往现场,对仪器进行维护处理,以保证系统安全停机,并想办法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并做好溯源站安全和卫生工作,定期清扫仪器卫生,保证仪器内部和外表清洁,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 水溯源管理站房应为运维机构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第十八条 水溯源管理站房应由各分局派专人负责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爱护站房内各类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站房内从事与站房无关的活动,站房内除运维及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操作任何设备。
第十九条 运维机构和站房管理人员需严守纪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工作记录及其他保密资料带出站房;运维机构要每月对系统进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站房线路。
第二十条 当发生水质预警时,溯源系统留样器对异常水样留样保存,预警信息通过互联网自动报送给当地环保部门,运维机构应配合当地环保监管部门进行污染源溯源排查,先排除仪器问题,再根据溯源监管系统数据库已知企业指纹,判断出疑似污染企业。当溯源监管系统判断出疑似污染企业后,运维机构应配合当地环保监管部门一起追踪处理,立即前往该企业雨水口、企业排水口、企业周边地表水上下游进行样品采集,再调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阅雨水排口监控,确定违法违规排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当溯源监管系统判断水质异常,但与数据库已知企业无法对应时,运维机构应立即启动污染路径溯源,锁定污染源点位,当地环保监管部门对嫌疑点位周边的企业进行入厂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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