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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21-88436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68-2021-0001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市监标准〔2021〕2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 05- 06 17: 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制定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将《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做好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起草、推广实施、复审建议、实施信息反馈、绩效评估等工作。

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满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收到的立项建议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标准实施效益预分析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等;

(二)标准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实施影响等进行评估论证。对通过评估论证的,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应在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如需延期,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延长,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能完成的,予以终止。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当形成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项目背景:包括行业状况、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与之关系,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与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四)主要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

(六)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

(七)涉及专利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10家以上,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台州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后,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包括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会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需求、目的介绍与推广实施计划,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和编写依据、主要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主要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利益各相关方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技术审查会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及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技术审查会以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五章  报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已按照技术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经审查组长审核确认;

(二)标准报批稿符合GB/T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

(四)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报批表;

(二)标准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五)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表决表;

(六)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通过审查的,在标准化主管部门网站或台州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即DB3310(代号)/T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台州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实施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一年以上的地方标准开展实施评估与分析,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七章  复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科学技术发展,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标准实施发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复审建议,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提出复审建议。经督促仍未报送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该标准废止。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上级文件开展地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具体要求参考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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