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统计局 | 发布时间: 2021-03-30 11: 30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推进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全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统计工作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分析、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专项调查、大型普查等资料;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主动公开形式包括:局政府网站;局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含小程序)、钉钉、短信等;新闻发布会;市主要新闻媒体、平台。
主动公开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中心、局)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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