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统计局 | 发布时间: 2021-03-30 11: 23 | 浏览次数: |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局)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中心)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五、市统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市统计局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