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821/2021-872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1- 03- 02 09: 59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实施指南(试行)》解读
日前,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实施指南(试行)》(台应急〔2021〕号,以下简称《指南》),自2021年4月1日施行。为了便于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执行文件内容,切实落实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就《指南》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正)等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图纸等设计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是不得随意变更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局发现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图纸等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甚至少数企业建设后的现状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究其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辨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
为此,我局专赴临海、仙居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邀请行业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范围、变更程序等进行认真梳理,并明确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实施指南,防止因企业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而降低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或增加安全风险。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编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正)。
2.变更定义:是指对通过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3.适用范围:台州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 设计变更分类
已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根据其设计变更涉及的情形划分为A、B、C、D类,A类设计变更为最高变更类别。
(三)设计变更程序
根据上述4类变更类别,设置相应的变更程序,并明确审查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职责。
三、其他说明
1.“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指由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通过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形涉及多类别的,按照最高变更类别执行。
3.本指南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4.本指南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5.本指南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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