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290/2021-964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1- 02- 09 16: 14 | 浏览次数: |
为了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3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台州市星云路218号(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政编码:318000 传真:88511791
邮箱:1343825376@qq.com
附件:1.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台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管理办法出台目的及说明
(一)为理顺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各幢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出水阀门(含)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主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平地区域)100米以下的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山地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地形和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
建筑黄海标高100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开发单位(业主单位或社区)与属地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外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城市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要求的制定和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进行监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安防要求;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资金保障、组织落实等工作。
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它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二)由于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品质和管理直接影响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
1、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按规范程序建设。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应与属地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竣工后由开发单位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同时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发单位应根据建设方式向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时,开发单位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二次供水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外围设施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
2、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城市居民住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应与属地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整改完成后由开发单位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同时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发单位应根据建设方式向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整改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时,开发单位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二次供水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外围设施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3、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应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改造政策协调工作,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上报改造小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承担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业主、属地财政及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业主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其余费用由属地财政和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各承担50%。未改造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延续原有管理模式。
(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在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共电费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过程产生的水费由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负责。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业主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同时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五)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管理后,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3、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六)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选择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部门对此进行监督。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七)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当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馈整改进度;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八)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九)移交给二次供水实施管理单位管理的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按发改部门制定水价标准统一收费。
(十)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及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核准。
(十一)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
附件2
《台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为理顺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参照省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做法,参考杭州、绍兴等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意见建议,形成《台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制定本《管理办法》,是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据统计,台州市区现有257个二次供水高层住宅小区,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的有79个,采用水箱(水池)加变频供水方式有143个,水泵加高位水箱供水方式有35个。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目前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存在设施差异大、运维不规范、水质二次污染、水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这些存在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密切相关。因此制定《管理办法》,已经是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
2、制定本《管理办法》,是响应国家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客观要求。201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行统建统管,解决当前二次供水在设计、运维和收费上的问题,保障饮用水安全,降低运行成本。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规范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必要手段。
3、制定本《管理办法》,是推进物业革命,提高用户服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高层住宅日益增多,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存在维护不专业、运行成本高、安防风险大等问题,直接影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品质。因此制定《管理办法》,实行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是推进物业革命的必然要求。
二、《管理办法》起草经过
自2016年以来,市“二代表一委员”多次提案要求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得到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提案办理单位的重视,并积极开展对市区二次供水的调研,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模式。2018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人员考察了江苏、绍兴等地区的二次供水工作,借鉴绍兴等地的先进经验。2020年7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完成《管理办法(初稿)》,经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征询,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送交市司法局审核,形成《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说明
《管理办法》包含十一个条款,明确了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法规依据、设施内容、适用范围、职能分工,对新建、在建、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提出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推行统建统管,发挥专业单位的专业能力,切实提高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服务品质,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明确了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二)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于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平地区域)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协商解决。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外高层住宅及其它高层建筑可参照执行。
(三)明确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建设标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明确了新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或委托属地供水企业建设的相关规定。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根据建设方式向属地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
(五)明确了在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自行整改或委托属地供水企业整改的相关规定。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根据建设方式向属地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
(六)明确了已建成并正式通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各镇、街道根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上报改造小区以及负责改造的政策协调工作;市城管局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属地供水企业承担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设施改造费用由业主、市财政和属地供水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业主承担高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其余费用由市财政和供水企业各承担50%。
(七)明确了二次供水统建统管后,属地供水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抄表到户、用户服务等职责,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水费价格统一按普通居民水价执行。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共电费承担。
(八)明确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及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另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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