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207/2021-1011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文字解读】《关于延长已备案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使用期限的通告》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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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为什么要延长已备案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使用期限?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2019年4月15日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对上路的已备案电动三轮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因此将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允许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解读人:陈涌 联系电话:0576-81895007 解读单位:台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郑智 联系电话:0576-88320992 解读单位: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胡海平 联系电话:0576-88510753 解读单位: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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