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314669X/2021-944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调查队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信息来源: 台州调查队 | 发布时间: 2021-12-02 14: 44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各处室。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队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全社会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统计调查工作年度总结与计划;
(三)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信息分析和进度数据等资料;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队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人事信息;
(九)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主动公开形式包括:队门户网站;队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含小程序)、短信等;新闻发布会;市主要新闻媒体、平台。
主动公开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队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各处室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本单位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五、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单位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相关处室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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