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9955/2015-87976 | 发布机构: |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
成文日期: | 2015-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台银发〔2015〕50号 |
信息来源: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 发布时间: 2021- 10- 27 15: 05 | 浏览次数: |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农业发展银行台州市分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台州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台州分(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台州分行, 椒江、路桥农村合作银行, 路桥富民村镇银行,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公司, 椒江、路桥各证券期货机构:
现将《台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人民银行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了解台州市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保障全辖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杭银发〔2015〕3号)等规定,制定台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台州的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非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市级分(支)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事发地报告相结合的原则。
各商业银行市级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设在台州市区(黄岩区除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以及保险、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本级及所辖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设在台州市区(黄岩区除外)以外的各县(市、区)金融机构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第五条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前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破产清算等;
(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拟离开岗位空缺达10日以上或拟出国考察、学习的;
(四)拟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及业务创新情况,主要指:银行卡、电子支付等支付结算创新业务、信贷产品、保函、贸易结算产品、理财产品、担保创新、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国库集中收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等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七)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
(八)因发生紧急突发事件,不能正常处理支付系统业务;
(九)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负面舆情,或社会谣传事件;
(七)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发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各类案件:包括诈骗案件、银行卡犯罪案件、票据案件、信息窃取案件、数据篡改等计算机犯罪案件、盗窃案件、营业网点抢劫案件等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纪检部门等介入调查;
(三)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内部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贷款转借牟利、赌博、出逃等行为受到本行记大过(含)以上处分或者辞退的;
(五)发生重大操作风险:支付结算、银行卡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差错事故、风险事件或成功防堵以及其他操作事故;
(六)发生银行被诉案件;
(七)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
(二)高管人员变更:法人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正副行长和控股股东变更;各商业银行市级分(支)行正副行长和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变更(含跨区域城商行辖内外分行级高管变更、各商业银行台州市区(黄岩区除外)支行级高管变更);
(三)其他人员变更:主管支付结算、银行卡业务的行领导、支付结算、银行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2%(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新设金融机构的批准筹建、正式开业;
(七)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和变更;
(八)发生重大投资亏损,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金融机构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
(九)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业机构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应在事前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对台州辖内企业开展上市、发债辅导后,应及时将相关进展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巨额赔付,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等应在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章 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联系人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如果联系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同时,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报送形式: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报送;《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撤销及人员变动情况表》,按年度编报,于报告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七条 报送途径: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台州域外分支机构及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须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重大事项可以通过金融网邮箱发送至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或抄报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
第十八条 报送要素: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新设机构名称、地点、拟开业时间及法人机构股东出资情况等;机构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四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 属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支行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 属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支行在接报后24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接报后24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属于本制度第七、八条规定的事项,立即报告主要领导或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在报送上级行金融稳定部门的同时,须报送上级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地方政府。
(四)属于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行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并可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人民银行应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 人民银行违反本制度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台州辖内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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