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0-09-08 15: 27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主动公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内容主要有:
(一)机构职能、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法规文件信息。
(三)计划总结、发展规划等规划信息。
(四)重大决策制度、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重大决策预公开。
(五)统计信息。
(六)专项资金情况、部门预决算等财政信息。
(七)人事信息。
(八)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信息。
(九)生态环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十)重大决策执行、部门会议、法治政府工作等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我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处室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三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统一发布。
第六条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内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确保我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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