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0-09-18 15: 19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台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创新、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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