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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9-10 16: 4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本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法规文件。

(三)计划总结、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进度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信息。

(五)人事任免、职称资格等人事信息。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答复意见。

(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重点领域信息。

(八)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行政许可类信息。

(九)行政处罚依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等行政处罚类信息。

(十)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台州财政局网站、台州财政微信公众号;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局办公大楼内设立的资料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局、单位)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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