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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9-10 16: 49 浏览次数: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市财政局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五、市财政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市财政局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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