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台州市制度文件
台州市经信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 2020-09-10 10: 43 浏览次数: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台州市经信局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经信局及下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经信局及下属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五、市经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市经信局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