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公安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 政协委员提案
索引号: 002668207/2020-84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0-08-31 18: 12 浏览次数:

杨建波委员:

您在台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交警“电子警察”执法争议申诉程序的建议》(第2020294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中的“电子警察”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时代产物,其作为现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准确抓拍交通违章,迅速获取违章证据,有效降低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随意性,规范了执法行为。同时,它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对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起了重要作用,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成为道路交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员。

“电子警察”执法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规定,且受到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一是执法有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二是程序有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审核工作应当由交通警察负责。另外,根据《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三是层层有审核。根据《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之日起五日内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四是申诉有渠道。根据《程序规定》:群众对“电子警察”抓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站(12123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12123APP)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警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五是撤销有条件。根据规定,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八种情形造成的违法行为被抓拍,可以予以消除。

2018年,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警”纠错共计4989例:2019年“电警”纠错共计5208例。以2019年为例进行分析,台州内违法纠错5089例,其中省外录入号牌错误修正119例。年审前历史数据违法1041例,占20.6%,这些历史数据是因为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升级,导致年审前的历史违法数据导入系统。道路施工工程占道796例,占15.6%,城市交通道路涉及多个部门,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报备公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无法通过抓拍到的违法图片获取修路施工占道的信息,导致一部分错误数据的录入。交通信号原因造成421例,占8.3%(其中交通标志标线问题71例,占1.4%;信号灯故障350例,占6.9%)。号牌车辆类型识别错误182例,占3.6%。证据不足违法信息存在异议857例,占16.8%。事故车、故障车占道499例,占9.8%。救助危难、紧急避险287例,占5.64%。执行紧急任务67例,占1.3%。其它一些因为点位新增、其他政府部门设置标志牌或道路两侧树枝挡住交通设施标志等因素造成643例,占12.6%。

以上纠错数据包含多种纠错类型,“电子警察”录入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只要是有证据支持,或者抓拍照片模糊不清的,我们都会予以纠错,以充分保障群众利益。所有纠错材料均要经过中队、大队、交警局三级审核,并附照片、证明等证据材料备查,交警局每月对报删数据进行抽查,部局、省厅每年也会进行抽查。对因录入审核把关不严引起的纠错数据,交警局会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督察记分处理。

公安部设定纠错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五,全省纠错率平均值大概为千分之一点五,台州交警的纠错率低于全省平均值,在千分之一点四上下浮动,处于公安部设定的纠错率范围内。

关于您提出的国家赔偿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因“电子警察”识别错误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报删除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定义的赔偿范围。

因“电子警察”抓拍违法行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针对您提出的“电子警察”纠错问题,台州市公安局交警局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发动,让更多群众知道申诉渠道和内容;二是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各项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的审核把关,同时也将开发相关系统,自动提醒异常信息,确保群众利益;三是加强与道路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报备;四是加强巡查力度,对电子警察的设置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规范有序、正常运行。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公安局   联系人:庄凯军

联系电话:137****1812    邮  编:318000

台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