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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台州市 成文日期: 2022-03-1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0-07-24 09:4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7月2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不含宁波,下同)综合改革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并会同省供销社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

省供销社负责根据综合改革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明确分配因素和权重,确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供销社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和报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会同省供销社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供销社深化综合改革。主要用于推进供销合作社和农合联执委会履职能力提升、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基层供销社建设等。

(二)供销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供销合字[2020]12号),推进数字农合联建设,健全“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提升供销社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加强农业生产服务、健全城乡商贸服务、创新农村信用服务、拓展乡村环境服务;激发供销社创业创新能力,开展特色亮点培育工程;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各类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等。

(三)供销社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任务)。主要用于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决策部署、省供销社“十四五”规划和省供销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委托、购买等方式组织社有企业、成员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承担省委、省政府委托交办专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包括年度工作任务、为农服务工作目标等。

(二)能力提升。根据为农服务能力提升评价结果确定,包括年度综合业绩考评、年度重点工作评价、特色亮点工作培育、工作先进性和带动性等。

(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需要,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权重比例。

第八条 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和工作重点,确定年度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申报。

市县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要求将因素基础资料和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省供销社,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供销社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供销社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地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供销社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资金落实情况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供销社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储备和报备、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等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日常办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供销社参与为农服务建设,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县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县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县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企[2018]9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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