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9015/2020-86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 2020- 06- 19 08: 42 | 浏览次数: |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我局草拟了《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18日前反馈我局。各县(市、区)局、集聚区分局、市特检院于将修改意见盖章后反馈市局特设处(无意见也请反馈);请各电梯维保单位将修改意见盖章后反馈给市电梯协会(无意见也请反馈),市电梯协会将各维保单位的修改意见归纳汇总,并与协会的修改意见一并反馈我局。
市局特设处联系人:李婕,联系电话:88320986,传真:88552799,邮箱:48044732@qq.com,通讯地址:台州市中心大道1311号,邮编:318000;市电梯协会联系人:杨陈姗,联系电话:88550110,邮箱:dthyxh@163.com。
附件: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序号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加大对D级维保单位的惩治力度,建议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以下内容:1,当年被评为D级的,由当地监察部门通知其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维保监督义务。 2,当年被评为D类的,其维保的所有电梯的使用单位第二年都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 部分采纳。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这条意见内容。 |
2 | 第十二条第3项,有失公平,建议取消或修改 | 部分采纳,对第十二条第3项进行修改,删除“市电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
3 | 市局可根据需要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发挥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引导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的维保单位。在原条款中增加对考核优秀的维保单位的奖补政策。例如:1.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2.将考核结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招标打分内容中。 | 不采纳。已有抄送相关部门的条款。 |
4 |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维保单位采取如下的分类监管措施:1.对A类维保单位,由企业自行整改。连续2年被评为A类的维保单位,依企业申请可免于下年度现场监督检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维保单位采取如下的分类监管措施:1.对A类维保单位,由企业自行整改。连续2年被评为A类的维保单位,依企业申请可免于下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可免于“附表2--监察机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考核评价记分表中的维保现场抽查”。连续4年被评为A类的维保单位,且无“第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企业申请可免于下年度“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 | 不采纳。管理办法明确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不作下一年度的依据。 |
5 | 建议增加:电梯维保单位形象分值。(统一工作服,统一劳保工具等) | 不采纳。 |
6 | 应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得签订维保合同,诚实守信。建议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TSG08-2017)的要求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得签订虚假合同,诚实守信。 | 部分采纳,《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已作废,原文本还遗漏“虚假”两字 |
7 | 维保单位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分值6分,评价办法:有违反规定查实的,扣2分/次。建议维保单位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分值4分,评价办法:有违反规定查实的,扣2分/次。 | 部分采纳,取消协会章程。理由:有20家非会员单位。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增加项目,减少每个项目分值。 |
8 | 建议增加:维保单位不得雇用其他单位的维保人员作为兼职人员。分值4分,标准:查实的,扣2分/次。 | 采纳。 |
9 | 建议增加:维保单位在签订合同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变更维保信息(以维保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分值4分,标准:未及时变更的,扣2分/次。 | 采纳 |
10 | 建议增加:维保单位不得经营超备案范围的业务。分值4分,标准:查实的,扣2分/次。 | 不采纳,这项涉及违法,应立案查处。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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