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35/2020-19534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1-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司〔2020〕30号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20- 05- 18 11: 03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司法局、集聚区审计与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在市域范围内实行法律援助受理审批一体化,并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8日
台州市法律援助全域
受理审批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批和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受案范围的认定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16〕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法律援助实行统一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台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可以告知申请人在全市范围选择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选择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首次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经申请人确认后,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申请人拟选择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移送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经费发放和法律援助信息录入等工作,并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管。
第八条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更合适的,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需要经申请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核查当事人经济状况、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律师指派、质量评估、庭审旁听等方面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第十条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辖区范围内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评估和监督以及法律援助宣传等提供服务。
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实行资源共享。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若遇本地法律援助志愿者力量不足的,可以商请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协助,相关费用由请求协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按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台司〔2020〕30号(法律援助工作处)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审批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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