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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35/2020-1953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1-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司〔2020〕30号
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审批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 05- 18 11: 0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集聚区审计与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在市域范围内实行法律援助受理审批一体化,并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司法局

2020518



台州市法律援助全域

受理审批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批和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受案范围的认定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20161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法律援助实行统一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台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可以告知申请人在全市范围选择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选择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首次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经申请人确认后,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申请人拟选择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移送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经费发放和法律援助信息录入等工作,并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管。

第八条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更合适的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需要经申请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核查当事人经济状况、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律师指派、质量评估、庭审旁听等方面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第十条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辖区范围内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评估和监督以及法律援助宣传等提供服务。

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实行资源共享。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若遇本地法律援助志愿者力量不足的,可以商请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协助,相关费用由请求协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按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台司〔2020〕30号(法律援助工作处)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审批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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