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047/2020-17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运行保障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3-24 |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 2020- 03- 24 16: 08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切实减轻了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面,增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丰富住房公积金提取渠道,我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修改前:
第六条 第(二)款
如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如委托人有一方的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卡/折;
修改后:如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如委托人有一方的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下同)的卡/折;
修改说明:增加了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的卡/折,更加方便签约职工。
二、修改前:无
修改后:增加第六条第(六)款
以上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一证通办”系统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按月还贷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修改说明:为了将“一证通办”的政策通过窗口真正实施,减少职工的办理材料。
三、修改前:
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
婚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修改后:婚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且实际还款人也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修改说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贷款,从而保障实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权益。
四、修改前: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应当同时到场申请委托。
修改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委托。
修改说明:强调了申请委托需委托人本人到场。
原文链接:http://www.zjtz.gov.cn/art/2020/3/24/art_1229193993_109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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