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207/2020-853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 发布时间: 2020- 12- 25 14: 52 | 浏览次数: |
一、出台背景
全市行业场所3500家,从业人员5万多名,行业场所量大面广,监管工作缺乏有效抓手,管理难以到位,造成当前行业场所乱象较多,加上法律相对滞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出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出台;《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出台。场所行业通过多年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场所行业的发展需要。例如:宾馆不按要求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根据现有法规的处罚力度跟不上,造成管理对象有恃无恐,旅馆“四实”登记制度很难落到实处。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缺乏培训、不按规定着装、不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等等。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导致行业场所不能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辅助力量。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行业场所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场所及从业人员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辅助作用,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二、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旅业管理
1.旅馆未按规定登记旅住宿客的身份信息,未登记住宿的,1人扣10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1人扣5分;“一证多人”的,1人扣2分;未按要求登记访客身份信息的 1人扣2分;
2.旅馆内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旅馆业主或负责人未及时落实公安机关相关要求的,扣2分;
3.人脸识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每次扣2分;系统故障未及时(24小时内)报修的扣5分;
4.旅馆经营单位内部(前台大厅、客房、宿夜包间、大厅等部位)未放置“严禁黄、赌、毒”与“严禁未登入住”警示标志,扣5分。警示标志由各县(市、区)统一样式或标语,由从业单位自行制作。
5.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的,扣5分;监控录像保存未达30日的,扣3分;
6.旅馆前台工作人员登记录入系统情况不一致的,1人扣1分,
7.每季度,50间客房以上旅馆至少自行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并开展“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50间客房以下旅馆业对“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未召开会议或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扣5分。
8.消防设备按要求配备情况(比如: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等),未配备的扣3分;旅馆业消防设施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的,扣3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或堆放杂物的,扣3分。
9.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阅读机具、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发生故障后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旅馆未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联系维修公司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业主已报告有记录的不扣分)。
10.旅馆内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5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主动报警的不扣分;发现旅馆内有发卡招嫖的,每次扣5分。
11.旅馆前台登记人员统一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并熟练掌握“四实”登记制度,相关人员安全业务知识及时更新,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12.旅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的,扣5分;
13.旅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半年未进行一次培训的,扣2分;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没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扣2分。
14.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检查中发现旅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扣1-5分。
15.被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暗访检查通报的,对照本办法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二)娱乐场所管理
1.视频监控系统及信息采集设备
(1)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营业大厅(大堂)、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主要通道、从业人员信息考勤点、收款台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每发现一处未安装扣2分。
(2)配备娱乐场所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未配备的扣5分;应当保证系统正常使用,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或故障未及时报备的,发现一次扣2分)
(3)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发现问题每次扣2分。
2.硬件设施
(1)未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硬件设置的,及时进行整改,并扣3分。
(2)歌舞娱乐场所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因安检不到位,保安未履行安全检查,导致案件发生的,扣5分。
(3)娱乐服务场所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定服务合同,按照标准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舞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娱乐场所应将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摆放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3.场所管理
(1)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艺名、从业岗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如实登记从业人员从业经历及其它个人信息,未登记的每发现1人扣3分。
(2)落实营业日志登记、IC打卡信息上传制度、巡查制度等,营业日志不健全的,扣2分;IC卡未打卡的,1人次扣1分;巡查制度未落实的,扣2分。
(3)营业日志应当留存 60日备查,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娱乐场所证照应当按规定时限内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扣5分。
(5)酒后寻衅滋事未巡查到位的,扣5分。
(6)被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检查暗访被通报的发现问题的,对照本办法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三)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回收业管理
1.行业场所未按公安机关要求采录相关信息或信息采录不全、不清、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行业场所信息采集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报送信息,未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联系维修公司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3.行业场所内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5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
4.行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的,扣5分。
5.行业场所被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暗访检查通报的,加倍扣分。
6.典当、废旧回收业收当赃物等禁收物品等,每次扣20分。
7. 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检查中发现行业场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扣1-5分。
采取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三条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规定:“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第二十条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二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四十条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二)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否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七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以及刻制公章委托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有关材料留存备查2年。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规定:“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交付公章时,将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名称、印模、公章刻制经办人等基本信息提交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但需要保密,采取纸质备案的除外。(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以及质量规范制作;成品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三)不得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单位或者机构刻制公章。”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单位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第七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八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公安机关在检查行业场所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和行业场所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先予处罚后,再给予相应扣分。行业场所及从业人员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给予相应加分,加减积分可以互相折抵。积分作为行业场所评优评先、等级资质评定、公安机关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的主要依据。
参照我市在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取得成效,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能够有效规范行业场所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场所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
台州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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