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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63/2020-86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0-11-12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收费清单公示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0-11-12 09: 25 浏览次数: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土地闲置费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政府定价



2

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及使用情况,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浙政办发〔2011〕87号,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政府指导价



3

耕地开垦费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64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3、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上补平衡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政府定价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按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财综〔2006〕68号,浙财综字〔2007〕23号

市场调节价

1、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3、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按时缴付国有土地出让金。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土地闲置费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政府定价


2

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及使用情况,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浙政办发〔2011〕87号,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3

耕地开垦费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64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4、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政府定价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按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财综〔2006〕68号,浙财综字〔2007〕23号

市场调节价

1、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3、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按时缴付国有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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