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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9-06-27

【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时间: 2019-06-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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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7号)、《台州市工伤康复确认实施细则》(台劳鉴〔2018〕19号)等的要求,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 “经办机构协议方式管理”模式,目的是简政放权,通过协议管理提高定点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上述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对现行定点服务机构作相应调整,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机构定点进入

  服务机构根据《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自主申报,具体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受理申请、审核联查、结果公示、签订协议。

(二)协议管理

1. 协议签订与续签

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赋予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主体地位,服务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协议履行、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2.协议内容变更

定点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的,在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

3.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台州市区及各县(市)统筹区,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zjtz.gov.cn/art/2019/6/27/art_1229189745_1226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