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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207/2019-19561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9-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7-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通告〔2019〕2号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9- 04- 15 15: 5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2、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车时,应当要求销售商提供所销售产品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依据。

3、消费者已购买且属于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其外廓尺寸长度不大于2.8米,宽度不大于1.0米,高度不大于1.7米,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行驶速度不大于 30km/h,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备案号牌。属于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4、对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边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

5、2019年6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备案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6、禁止70周岁以上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7、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允许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  州  市  公  安  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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