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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40X/2018-199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8- 10- 29 09: 25 浏览次数:

为切实抓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浙环发〔2017〕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浙环函〔2017〕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动态清零、整治提升”的思路,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行动,全面规范危废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等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培树一批标杆企业,有效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二、工作范围

各县(市、区)辖区内的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其它产废单位。其中,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且长期贮存量大于10吨的企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管理。

1.核清产废底数。要督促产废单位严格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结合实际工况,正确识别危废种类,进一步核实核准包含废弃包装物、实验室废物和维修机油等所有危废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处置去向;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产生量与环评量不匹配的企业,要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或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查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及时完成申报。产废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在台州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监控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准确填报危废种类、环评量、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等内容,对于数据信息不全的产废单位要限期补充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3.推进源头减排。要督促指导产废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革新等方式落实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减轻后期处置压力。

(二)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1.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范建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落实防风、防雨、防火、防渗等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并落实相应的消防报警装置。新建项目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

2.严格分类贮存。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应设置挡墙间隔,实现安全分类存放,禁止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一起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强化动态清零。开展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行动,各地要加强排查调度,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量,督促指导产废单位落实处置去向,及时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废长期超期堆放贮存。每季度下月5日前各地将“动态清零”统计情况上报市局。

(三)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1.依法审批跨省转移。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委托下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审核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7〕468号),督促指导本辖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转移事项,加强对跨省转移(移出、移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2.严格转移联单制度。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规范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依法办理转移,转移必须由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直接签订转移联单。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转移联单报送属地环保部门。对于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规定的豁免环节和条件可不按照危险废物方式管理。

3.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充分发挥台州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监控系统作用,加强对危废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产废单位通过监控系统完成固废申报,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危废省内转移。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在系统上依法转移的监管。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1.持证依法经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明确的经营方式、处置类别和经营规模,依法开展收集、处置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经营单位超期贮存要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经营单位应于届满30工作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2.规范自行处置。建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要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规范管理、达标排放。自建处置设施能力有富余的产废单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支持其依法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对外开放处置设施。鼓励年产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自行处置设施。

3.加强环境监测。危废经营单位和建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强在线环境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联网运行。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废处置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定期开展监测。

(五)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严格标识管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也必须设置规范的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2.严格台账管理。产废单位要重点围绕产生、贮存、转移环节加强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管理,建立制度,如实及时登记危废管理情况;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利用处置台账记录。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完整记载。

3.严格应急管理和业务培训。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六)培育一批标杆企业。

1.制定提升方案。各地要督促指导纳入首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培育计划的企业,认真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和各项管理要求,全面梳理查找短板和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方案,排出提升项目,落实责任、倒排时间,项目化推进提升工作。

2.完善装备设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点围绕贮存场所、包装容器、标识标牌和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完善,做到装备设施齐整完备、规范标准,危险废物分类存放整齐有序。

3.规范管理流程。要按照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健全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培训。要完善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门档案。做到危险废物管理有设施、有制度、有人管,危险废物流转去向清晰、台账完整、数据准确。

四、时间安排

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县级检查评估、市级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行动。

(一)企业自查自纠:5月30日前完成。县级环保部门识别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明确标杆培育企业,列出企业名单,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对照危废规范化管理和长江经济带固废大排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企业名单于4月4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县级检查评估:7月30日前完成。县级环保部门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范围应包含以下单位:辖区内全部经营单位,全部重点产废单位和20家其它产废单位(不足20家的按照全部家数进行检查),以及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附件1)进行自评,于8月6日前将自评打分情况、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三)市级抽查考核:9月15日前,市固管中心会同监察支队、环科院等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现场检查考核工作。10月30日前,市固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标杆企业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科室协同联动。固废管理部门要牵头抓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工作,督促指导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加强新建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把关,督促落实“三同时”验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环境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制度,加大涉废企业执法力度;环境监测部门要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按照市级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要突出重点,紧盯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问题企业。要找准短板,督促指导企业对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梳理问题,排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实施项目化整治提升。要分类指导,对于设施不完善的要抓硬件提升,对于管理不规范的要抓软件提升,对于超期贮存的要抓动态清零。要以点带面,要通过标杆企业的培育指导,树立典型示范,全面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要加强指导服务,深入企业现场帮助找问题、定对策、排项目,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开展核查评估,加强技术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要加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对于虚报、瞒报、漏报危险废物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一律限期整改;对于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的,相关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对于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于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一律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举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时实施奖励。

(四)强化考核奖惩。要严格工作奖惩,奖优惩劣。对于通过标杆企业验收的提升项目,各地可酌情安排环保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对于危险废物管理混乱、问题严重、被动应付的,要加强执法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并纳入环境信用等级评定。要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公开通报,纳入先行区建设、美丽台州建设和市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联系人:市环保局固管中心 陈未献;联系电话:88582135

市环境监察支队 张金建;联系电话:88819825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对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五、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六、违法企业惩罚情况;

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

考评方法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达标标准

评分细

检查方法

部门

监管工作


考核机制

建立情况

3

建立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机制。

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文件

明确实施考核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得1分,否则不得分。

突出考核重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12


考核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全部经营单位考核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考核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全部重点产废单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其他产废单位达20家得2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得3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涉危险废物案件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

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并及时处理,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得3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考核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监管能力

建设情况

6

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查阅信息系统

部门

监管工作


对相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20%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全面推进信息系统应用。

通过信息系统按时报送危险废物产生源、经营许可证年度经营情况的得1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的得1分;共计2分。

处置能力

保障情况

5

保障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

合理评估辖区内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需求,制定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推进落实处置设施建设,淘汰老旧设备设施,促进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有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得1分,完成市级年度设施建设计划任务的得2分,完成危险废物“存量清零”行动任务并执行动态清零的得2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规范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文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无分值,但发现一份不按照规定核发的扣1分,最多扣5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工作总结

报送情况

2

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考核情况总结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

违法企业

惩罚情况

2

惩治违法企业。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得1分。对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得1分。(若无多次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此项得1分)。共计2分。

查阅相关资料

抽查

合格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70

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70&times;0.5&times;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合格率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

加分项

6

1、制定行业管理指南或专项行动计划。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成效显著。

1、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制定1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管理专项行动计划或管理指南得2分。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在整治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市级以上现场会或专刊推广,全市首创,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等。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

说明: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单位数量+0.7&times;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单位数量)&divide;所有单位抽查总数量。

2.考核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附件2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3),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议予以联合惩戒的有关人员名单等。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单位类型

检查人

企业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处理情况

备注




(经营单位或产废单位)


(主要产品产量,简单工艺描述)

(危险废物种类和大致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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